新華網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王立彬 劉敏)12月22日,國務院正式公佈《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從2007年物權法出臺時就提出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迄今已過7年。
值得關注的是,在保護個人産權隱私與房産資訊透明化之間,群眾更關注後者。即便不動産統一登記的法理、法源上都不直接指向反腐,但近日一項網路調查顯示,近9成受訪者支援條例出臺後“以房查人”反腐。
群眾並非不明白、不珍惜自己的隱私,也不是不認法律這個“理兒”,而是對捆綁于房地産之上的腐敗行為深惡痛絕。中紀委網站公佈的多輪巡視情況顯示,房産領域腐敗仍是重災區。此外,屢屢被揪出的“房叔”“房嬸”,動輒擁有數十套房産。也正因如此,難免有人抱著“寧可不要隱私權,也要把貪官拉下馬”心態。
自從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工作啟動以來,在各種座談會上,參與立法的專家一直不厭其煩,解釋《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與“陽光立法”性質之不同。《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屬於私法範疇,包括公務人員財産申報制度在內的“陽光立法”屬於公法範疇。物權法所説的不動産資訊“公開”,是指對不動産交易利害關係人,不同於公法意義上的“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有社會監督性質,説明涉及公共利益事項,大夥要睜大眼睛,防止損害公共利益現象發生。世界各國“陽光立法”針對的是官員,有強力的執法權,可以無孔不入,但不適用普通民眾。
還清白者以清白,讓腐敗者無處遁形;將隱私權放進“保險箱”,讓腐敗現形于“聚光燈”。這需要一個完整的法治體系,不能混為一談,也無法互相取代。我們希望《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能成為一塊“磚”,不是拍人的磚,而是把陽光立法那塊“玉”引出來的“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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