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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領導幹部辦理嫁娶事宜應提前10個工作日書面報告

2014-10-14 14:54 來源:現代快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昨天,記者從蘇州市紀委獲悉,為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防止領導幹部在辦理婚喪嫁娶事宜中奢侈浪費、借機斂財等問題的發生,蘇州市近日印發《關於規範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嫁娶事宜的暫行規定》,對全市副處級以上職務的領導幹部主持或參與辦理的本人、配偶及雙方直系親屬的婚喪嫁娶事宜作出了明確規定。

  嚴格控制範圍規模

  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嫁娶事宜必須從嚴控制範圍和規模,自覺抵制講排場、比闊氣的不良風氣,切實做到“五個嚴禁”:嚴禁大操大辦、鋪張浪費;嚴禁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與行使職權有關人員參加;嚴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禮品等財物;嚴禁組織或參與違反公序良俗的活動;嚴禁借機斂財或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行為。對辦理婚喪嫁娶事宜中未能謝絕的不應收受的財物,應當事後退還或按規定上交組織處理。同時,要求領導幹部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與行使職權有關人員的邀請參加相關活動。

  嚴格審核報備制度

  領導幹部辦理嫁娶事宜的,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所在黨組織作出書面報告;辦理喪葬事宜的,可先口頭報告,事後2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各級黨委(黨組)負責對領導幹部報告事項的審核、簽字背書後報市紀委和市委組織部備案。

  嚴格責任追究措施

  《規定》明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況,堅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違反規定辦理婚喪嫁娶事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疏于教育管理監督,導致管轄範圍內領導幹部辦理婚喪嫁娶事宜違反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要求,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何潔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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