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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領域大要案頻發 最高涉案金額達1.9億

2014-10-10 09:22 來源:羊城晚報 字號:       轉發 打印

  羊城晚報記者 董 柳

  通訊員 林曄晗 蔣倩倩

  8日,廣東省高院首次專題通報了《廣東法院打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據統計,近五年來,廣東法院共受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一審案件2067件,給予刑事處罰3230人,涉案總額年均達4億元。值得一提的是,白皮書所涉的偽劣商品品種眾多,其中偽劣藥品佔了近一半的比例。

  逾三千人受刑事處罰

  白皮書顯示,廣東法院五年來共受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一審案件2067件,審結2030件,結案率為98.21%,判決生效的被告人3270人,其中,給予刑事處罰的3230人,處刑率為98.78%。

  白皮書顯示,從個案看,涉案金額超千萬元的大案時有發生,有的甚至是億元大案。如2009年深圳市中院一審的華傑、吳夏等7人生產假冒國外注冊商標的藥品在境內銷售,涉及9個罪名,涉案金額高達1.9億元,創下了廣東法院審結個案涉案金額最高紀錄。主犯華傑依法被判處無期徒刑,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附加驅逐出境。

  近半偽劣商品是假藥

  據統計,偽劣商品品種多,涉及消費者的衣食住行各個方面,其中藥品領域佔49.14%,其次是煙草領域(25.53%),食品領域(15.73%)等。

  白皮書顯示,2009年-2013年,珠三角地區銷售境外無進口批文藥品的案件在假藥案件中的比重較大、不斷上升,珠三角地區尤為明顯:珠海市兩級法院共審理銷售假藥案件14件,銷售境外無進口批文藥品的案件8件,佔57.14%;中山市兩級法院共審理銷售假藥案件32件,銷售境外無進口批文藥品的案件14件,佔43.75%;深圳市兩級法院共審理銷售假藥案件382件,銷售境外無進口批文藥品的案件72件,佔18.85%。

  制假售假案多發于城中村

  白皮書稱,近年來,犯罪分子針對性選擇作案地點和借助互聯網、新興物流業銷售,作案手段更為隱蔽。2009-2013年間,全省法院審理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中,43.36%的案件集中在農村、城鄉結合部、城市出租房等相對隱蔽、管理薄弱的地區,且經常變換地點。

  同時,不少犯罪分子將所生產的偽劣商品的信息發布至互聯網或通過短信等移動通訊手段向公眾發布,吸引需求者與其聯係。偽劣商品的銷售亦不局限于本地,而是根據購貨量,分別利用物流公司、快遞公司、汽車送貨等方法,使偽劣商品迅速被銷售到全國各地,甚至境外。

  鑒定意見欠規范致定罪難

  此外,白皮書還列舉了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如部分涉案偽劣商品的質量鑒定只有檢驗數據:被告人被指控使用工業鹽水制造醬油,而質量鑒定意見僅反映檢出亞硝酸鹽成分,未說明該亞硝酸鹽成分是否為工業鹽水,樣品是否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也未說明是否屬于有毒、有害食品,不利于案件定罪量刑。

  部分案件中,涉案偽劣產品的質量鑒定還存在鑒定機構無法定資質條件,送檢樣品未能證明即為本案涉案物品等問題,給法院對案件的準確定性帶來困難。

  對此,白皮書建議有關部門及時下發各類商品鑒定機構名錄,解決實踐中部分產品鑒定機構不明的問題,另外進一步規范出具鑒定意見。

  對話

  省高院副院長王勇:

  災害期間制假售假將重罰

  羊城晚報:在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審理中,涉案金額是不是最重要的量刑依據?哪些犯罪情形屬于從重情節?

  王勇: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為例,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銷售金額或貨值金額不僅是定罪依據,也是該罪全部量刑檔次的依據,是最重要的量刑依據。

  關于從重情節,該類犯罪的從重情節主要體現在特殊主體身份及特殊犯罪時間兩方面。犯罪主體方面,如犯罪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是所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情節;又如犯罪主體為醫療機構或個人的,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從重情節。犯罪時間方面,如在特定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對應商品的,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生產、銷售劣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從重情節;又如在特定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對應藥品的,是生產、銷售假藥,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從重情節。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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