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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失聯十日內列入異常名錄 滿3年拉入黑名單

2014-08-28 08:32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國家工商總局網站今天公佈了《企業公示資訊抽查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暫行規定》《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5個配套規章。上述規章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3%至5%比例確定抽查名單

  《企業公示資訊抽查辦法》明確,省級以上工商部門按照轄區內企業數量的3%至5%比例確定檢查名單。檢查名單根據公平規範的原則隨機搖號確定。

  《辦法》規定,抽查分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其中,工商部門應當於每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後,對企業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的資訊進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關於實施檢查的方式,《辦法》規定,工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資訊,可以採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路監測等方式。《辦法》規定了抽查中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諮詢等具有專業性要求的工作。

  異常名錄滿3年拉入黑名單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四種情形,即:未按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未按照《企業資訊公示條例》規定履行資訊公示義務的;公示企業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

  《辦法》規定,工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無法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企業取得聯繫的,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關於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辦法》明確,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屆滿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考慮到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對企業影響較大,工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屆滿仍未履行義務的,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行政處罰資訊須20天內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暫行規定》明確,工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資訊進行公示。同時明確,對公示滿5年的行政處罰資訊記錄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但不再公示。

  個體戶暫不適用黑名單制度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分別對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內容及相關法律責任予以了明確。

  其中前者規定,個體工商戶相對於其他形式的市場主體而言,無論其未報送年報,年報中隱瞞真實情況還是無法聯繫到,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辦法》沒有採用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門將其標示為經營異常狀態並公示。

  後者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作為法人組織,其相對交易人由了解其信用情況的需求,但同時,由於農民專業合作社以農民為主體,市場地位和主體能力有待提高,仍要以鼓勵發展為主,《辦法》規定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採用經營異常名錄的信用管理方式,但沒有採用黑名單制度。

  本報北京8月27日訊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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