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7月10日電(邢鄭) 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消息,7月3日國家工商總局修訂公佈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對馳名商標案件處理、當事人和工商部門工作職責等作了明確規定。修訂後的《規定》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與此同時,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總局公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廢止。
消息顯示,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總局公佈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新《商標法》的實施再次確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厘清馳名商標概念,並進一步明確馳名商標認定的原則。工商總局提出,要根據新《商標法》要求,在認真總結馳名商標案件審理經驗的基礎上,針對近幾年馳名商標案件認定工作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圍繞“規範程式、細化標準、明確責任”的思路和目標,對《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進行修訂。
消息顯示,修訂後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共21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四方面:突出了案件處理需要的法律性質,對各個程式的要求進行了梳理和完善,體現切實維護馳名商標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法律精神;方便了當事人把握證據材料要求,將實際工作中形成的認定標準和證據要求進行了總結歸納,用規章形式加以固定和細化;明確了當事人和工商部門的工作職責,對各項職責進行了細化和完善;規範對馳名商標案件有關問題的處理,新增了一系列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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