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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即便重復參保 待遇領取只限一份

2014-06-17 08:38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原標題: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即便重復參保 待遇領取只限一份

  人社部胡曉義談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即便重復參保 待遇領取“只限一份”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將從7月1日起正式施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問題將得到解決。16日下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線上解答網友疑問。

  在目前各項制度管理手段還不是十分健全的情況下,養老保險制度間重復參保的狀況廣泛存在。對於類似情況,網友也提出了很多疑問。一位農民工表示,他在浙江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同時在家鄉四川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怎麼處理我這個情況?是不是會損害我的利益?”

  胡曉義對此表示,類似現象並不少見,參保人員跨制度同時又跨地區,以現在的管理手段還很難辨識是不是重復參保。

  不過,胡曉義同時表示,按道理重復參保是不允許的,因為任何養老保險制度都是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允許同時享受兩份。“我們將來要極力避免類似情況。”他表示,未來通過技術手段的提升,保持在同一個時間段內,一個人只有一種養老保險關係。

  對於已經發生的重復參保,胡曉義表示,要清理養老保險關係,使參保人在最後領取待遇的時候只在一個制度裏面領取。“清理的原則還是就高的原則,就是哪個待遇領的高就保留,哪個待遇領的低就把它清除。”胡曉義表示,但參保人在另外一個制度裏面的繳費,在我們的工作當中如果能查實了,那麼就把參保人重復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退給本人。

  事實上,根據《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此外,《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此外,對於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統籌基金是否可以轉移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很多網友提出了疑問。

  胡曉義對此表示,城鄉居民和職工之間跨制度的關係接續沒有轉移統籌基金的政策,因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不是從統籌基金裏面支付的,而是政府直接支付的,在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裏面也不存在統籌基金的概念。

  “更重要的一條理由是,統籌基金的設計從開始就是現收現付的,當年應該支付多少就支付掉,略有一點結余就在年度之間調劑。”胡曉義表示,“但是説到底,只要你參加了養老保險,無論是參加了職工的還是居民的,權益都是得到保障的,對個人的權益是沒有損害的”。

  繳費年限方面,根據《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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