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發自還地方債 開了明渠堵暗道
製圖:宋 嵩
經國務院批准,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工作,將在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江西、寧夏、青島啟動。為加強對工作的指導,財政部制定了《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試點對於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有什麼意義和作用?債券風險如何控制?記者採訪了有關部門和專家。
須在批准的發債規模限額內發行,並納入預算管理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明確,自發自還是指試點地區在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本地區政府債券發行、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機制。試點地區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全年發行債券總量不得超過國務院批准的當年發債規模限額。2014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試點地區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4年政府債券期限為5年、7年和10年,結構比例為4:3:3。
辦法規定,試點地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債券信用評級,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試點地區與信用評級機構簽署信用評級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信用評級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信用評級工作,遵守信用評級規定與業務規範,及時發佈信用評級報告。
辦法要求,試點地區應及時披露債券基本資訊、財政經濟運作及債務情況等。資訊披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試點地區應當以同期限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採用承銷或招標方式確定債券發行利率。
試點地區政府債券資金收支實行預算管理, 試點地區承擔債券還本付息責任。試點地區應當建立償債保障機制,統籌安排綜合財力,及時支付債券本息、發行費等資金,切實履行償債責任,維護政府信譽。試點地區應將本地區政府債券信用評級、資訊披露、承銷團組建、發行兌付等有關規定及時報財政部備案。政府債券發行兌付過程中出現重大事項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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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