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淩晨,浙江省杭州市桐廬縣境內一輛槽罐車側翻,8噸有毒化學物流入富春江,引發了一場飲用水安全的危機。目前,泄漏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停水城市恢復供水,但飲用水安全緣何如此脆弱、應急預案是否及時到位、水源保護立法該如何配套等系列問題引人深思。
水體污染富陽停水3小時
記者了解到,泄漏事故發生後,杭州市及當地政府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人員在四氯乙烷泄漏溝渠兩端及下游水溝設置圍壩,堵截收集地面泄漏物,防止污染進一步擴散。
18日16時,杭州市環保局召開新聞發佈會,市環保局局長胡偉説,目前泄漏污染物處於可控範圍內,根據掌握的情況研判,不會對杭州市飲用水産生影響,環保部門將嚴密監測,確保水體安全。
水污染事件發生後,富陽市政府要求富春江沿線各取水單位暫停從富春江取水,停止一切漁事活動,自來水從12時起暫停供應,同時加大富春江大壩的下泄流量,再加上分水江支流的水量,總計4650立方米每秒。
四氯乙烷具有毒性。桐廬縣環境監測站對事故地點、小水溝、富春江入口等9個點進行水樣採集,18日下午,第一批桐廬大橋和窄溪大橋兩個取水點的檢測結果顯示,沒有檢測出四氯乙烷。
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分析稱,“有可能是因為富春江水利工程在泄洪,水流較快,所以沒有檢測到”。
據杭州市環保局最新監測數據表明,富春江桐廬至富陽段均未檢出污染物質,事發當天15時起,沿江居民、漁民、企事業單位等恢復取用富春江水,富陽江北、江南自來水廠恢復供水。
“依法行政是危機公關的最好處理方式。在本次事件中,杭州市有關部門快速、主動、完整公佈有關應急措施,各部門聯動並公佈檢測數據,既滿足了公眾知情權,消除了公眾不安情緒,也利於止謠。”浙江律師朱覺明向《法制日報》記者分析説。
飲用水安全需特別立法
2011年6月,杭州市新安江同樣因槽罐車泄漏苯酚,造成大面積水體污染,對下游居民正常生産、生活用水造成重大影響。此次水污染造成停水,再一次敲響了飲用水源安全的警鐘。
浙江工業大學文化與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石東坡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飲用水安全的立法,絕非是一個水污染防治的環境保護立法範疇事項,而是一個環境資源法制、社會保障法制、國家安全法制和應急狀態法制之間相交集的複雜立法項目,需要特別立法、集中監管和協同治理三者結合。
石東坡認為,我國水污染防治法有著相應條款的規定,實施將近20年的《城市供水條例》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置於城鄉一體化、工業化與後工業化交織、國家安全風險威脅多元化的複雜背景下,當前立法的立法理念、立法結構等諸多方面都需要進行反思,在立法體例上必須明確飲用水安全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之間的聯繫和區別,需正視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立法的滯後態勢,或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專章規定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或修改《城市供水條例》為“城鄉飲用水安全條例”,並適時進行城鄉飲用水安全的特別法的創設。
“現有的水源保護地域管轄是遠遠不夠的,要完善飲用水安全監管、保障、供給的機制建設,從水源保護、水流過程、水質監測、水利利用、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系統監管。”石東坡説,要樹立由飲用水源地保護向飲用水源供應的全産業鏈條全程化管理理念,防範交叉重疊安全風險因素,比如交通、工程甚至工業生産等對飲用水的多點式、偶發性的滲透、破壞及負面影響。
石東坡建議,有關部門應健全常態化應急預案機制,將飲用水品質檢測作為國家安全會商預警機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納入和完善相應的城市、城鄉安全保障和應急處置的總體預案和影響評價機制中,構築統一資訊共用和發佈平臺,提高集中決策的反應度和有效執行的時效性。
見習記者王春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