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市委美麗天津建設綱要,綜合發揮法律、市場、經濟和行政作用,昨天,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聯合發出調整二氧化硫等4種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的通知。
調整後的排污費徵收標準,二氧化硫每公斤徵收標準為6.30元;氮氧化物每公斤徵收標準為8.50元;化學需氧量每公斤徵收標準為7.50元;氨氮每公斤徵收標準為9.50元。
實行階梯式差別收費。為鼓勵低標準、懲罰超標準排放,增強企業治污減排的積極性,根據環保部門有效性審核的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對4種主要污染物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
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90%-100%之間(含100%),按收費標準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80%-90%之間(含90%),按收費標準的90%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70%-80%之間(含80%),按收費標準的80%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60%-70%之間(含70%),按收費標準的60%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50%-60%之間(含60%),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排污費;低於規定標準50%(含50%),按收費標準40%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按收費標準加1倍計收排污費。
該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記者張鳴岐)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