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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等多項新規施行 三資企業應注意哪些問題

2014-03-17 09:41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字號:       轉發 列印

  3月3日,在安徽阜陽工商註冊登記窗口,一名業務員在展示領到的新版營業執照。

  ●律師信箱

  3月1日,新修改的《公司法》開始實施。根據第648號國務院令,新修改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以及廢止《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兩個行政法規,也于3月1日與新修改的《公司法》同時實施。

  上述新法涉及到外商投資的“三資企業”(外商合、獨資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公司、企業之統稱)。為了讓相關讀者清晰地了解新法修改的內容,同時針對社會上出現的一些對於新法修改的誤讀,本欄目請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律師一併予以解讀。

  新修改的《公司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主要體現在公司、企業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改為認繳登記制度,取消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改年檢審批制度為登記備案、公示制度,取消對“三資企業”因未按期繳納出資,商務主管部門有權撤銷批准證書和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等方面。這些法律法規運用法治方式推進政府職能由管理向服務轉變,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降低公司企業設立門檻,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減輕了投資者負擔。

  ● 新《公司法》有哪些變化

  1、取消了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取消了設立公司的最低註冊資金限制。包括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3萬元的最低限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金10萬元的最低限額和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500萬元的最低限額。也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的30%、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時,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金20%的限制。

  【律師解讀】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然從其規定。例如:《保險法》規定,設立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並且必須為實繳資本。

  2、取消了出資的驗證證明。即無論設立公司時,還是公司再增資時,股東出資無須再經過驗證機構驗資和出具證明(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律師解讀】

  登記機關不再要求股東出具驗資報告和證明,但股東的出資義務並沒有免除,而且股東出資要真實,不得虛假出資,股東出資仍然要將財産權轉移到公司。即股東的貨幣出資,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股東的非貨幣財産出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産權的轉移手續。同時,非貨幣出資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資産,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3、取消了公司註冊資本繳納的年限。原《公司法》規定,公司註冊資本金應當在公司成立起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該限制。

  【律師解讀】

  股東出資不受法定年限的限制,完全由股東自行根據情況在章程中約定,但是,股東出資義務並沒有免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規定沒有改變。即股東未按章程約定交清其認繳的出資(或認購的股份)時,對股東內部而言,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要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對外,公司的債權人依然可以要求該股東,在其未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除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新《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哪些變化

  1、將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登記改為認繳登記; 根據《公司法》的修改,取消實繳註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最低限額、繳足年限,並且實繳註冊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2、取消出資提交驗資證明和非貨幣財産出資的財産權轉移登記證明文件。

  3、取消年度檢驗驗照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工商登記機關不再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公司也無需提交年檢報告書、年度資産負債表和損益表,無需繳納50元年檢費。但公司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4、公司登記、備案資訊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5、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同等效力。

  【律師解讀】

  工商登記管理部門將年檢審批、驗證審查等管理職能取消,改為備案登記和公司年報公示服務制度,將原有的管理審批職能向服務職能轉變。同時,公司、企業及其股東的民事權利義務交由市場主體意思自治。對內——股東之間自行決定註冊資本的數額和認繳的出資資金;對外——社會主體憑公示資訊來自主判斷企業、公司的實力和信用。例如,新法實施後,理論上註冊資本金1元也可以設立公司,但這樣的公司,可能很少有公司願意與其有大額的經濟往來,因為它無資産,而破産無力還債的風險太大。

  相關問題解答

  ■新法實施後,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應承擔哪些責任?

  不久前,社會上曾有這樣的傳聞:新法實施後,股東更容易抽逃出資而不承擔責任了。

  【律師解讀】

  認為股東可以抽逃出資而不承擔責任的説法是錯誤的。新法的修改,並沒有改變法律有關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有關司法解釋依然將以下情形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根據公司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抽逃資金的股東,依然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公司及其他股東可以行使哪些權利?

  【律師解讀】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有權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該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産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主張其向公司交付,並認定該股東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有權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及時辦理相應法定減資程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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