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南方日報訊 (記者/黃少宏 通訊員/黎謝榮)假酒進貨價800多元,轉手賣給顧客就要1380元。昨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糧液公司”)訴東莞某勝酒店銷售假酒侵害商標權一案,法院認定酒店提出的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酒店被判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産品並賠償6萬元。
2012年12月12日,五糧液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及公證人員,在某勝酒店貴賓廳消費,並購得52度“五糧液”白酒一瓶,其中五糧液價格1388元,並開具了發票。後經五糧液公司檢驗出具報告認定,該瓶五糧液為假冒産品。隨後,五糧液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認定某勝酒店侵權並賠償、登報道歉。
庭審期間,酒店堅持認為,他們有合法來源,案涉那批酒一共12瓶,是以每瓶800元價格從黃某盛處購買的,其提供的五糧液《送貨單》及支付證明足以證明其所銷售的商品為合法取得。對此,黃某盛對《送貨單》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主張被控侵權産品沒有貼黃某盛的專用標簽,而由黃某盛出售的酒品均貼有黃某盛的專用標簽,所以被控侵權産品並非來自於黃某盛。
案件一審判決,認定某勝酒店侵權,酒店需向五糧液公司賠償6萬元。某勝酒店不服,提出上訴。昨日,東莞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理由是,有來源還要合法正當,免賠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不知道是侵權産品;二是能證明商品是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即儘管不是明知但應該履行合理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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