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勞資糾紛時,勞務派遣人員經常會遇到索賠無門的情況。
門頭溝區法院 蘇振 付金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將於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該規定的出臺在引發人們熱議的同時,也將對勞務派遣市場産生巨大的影響。
勞務派遣用工不能超過用工總量10%
新規定將使勞務派遣市場更加規範。新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的具體適用範圍,派遣人員將與用工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同工同酬,勞務派遣單位將承擔派遣人員的工傷保險責任,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超過用工總量的10%。該規定的出臺將進一步厘清派遣人員與派遣機構、用人單位之間的“三角關係”,明確了勞務派遣勞動者的福利待遇、社會保險權益,規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法律責任,從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勞務派遣濫用。
然而,現實用工市場中還存在著勞務外包、外派勞務等勞務用工方式,這些用工方式與勞務派遣從表面上看都是勞務人員付出勞動收穫報酬,但在法律層面上則大有不同。因此,對勞務派遣與其他用工形式加以區別,不僅有利於加深對新規定的理解,也有助於勞務人員在發生糾紛時順利維權。
是否跨境勞動者權益救濟途徑不同
外派勞務與勞務派遣因跨境與否勞動者權益救濟途徑不同。外派勞務規定主要分佈在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之中。商務部《關於做好境外就業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條第三款對外派勞務作了如下解釋:“外派勞務是指企業與境外允許招收或雇傭外籍勞務人員的公司、仲介機構或私人僱主簽訂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有組織地招聘、選拔、派遣中國公民到境外為外方僱主提供勞務服務並進行管理的經濟活動,從事上述境外勞務派遣活動的企業稱為外派勞務企業。”
從該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外派勞務關係中,勞務人員直接受到國外用工單位的雇傭,其用工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均與國外用工單位具體約定,外派公司僅是一種外貿仲介,勞務人員最終還是直接與國外用工單位形成直接的勞動關係,其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也與國外用工單位更直接相關,在發生勞資糾紛時應直接與國外用工單位進行協商解決。但是在勞務派遣中,勞務人員則是直接與派遣公司形成直接的勞動關係,受到派遣公司的管理,勞務人員的工資保險等福利更多的與派遣公司相關,其勞動合同也是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務人員僅在工作上服從用工單位的管理,其人事方面則由派遣公司管理。
“定量”還是“定人”勞動關係大不同
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以“定量”或“定人”的不同勞動而關係迥異。首先,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最大區別在於,將勞務外包的單位僅驗收勞務的成果並支付相應的報酬,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勞務外包單位不與勞務提供者産生直接的勞動關係,二者産生矛盾將適用我國合同法;而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同時在出現矛盾時,適用我國勞動合同法。
其次,勞務外包單位對提供勞務的人員不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由勞務外包單位自己確定安排;勞務派遣中的勞務人員則需要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進行勞動。
最後,勞務外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而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實體;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講,勞務派遣更加規範,勞務人員的權利更加有保障。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