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年“雙頭春”,民間流傳,今年更宜婚嫁。但相戀的男女,一定莫讓彩禮成為婚姻負累。近日,海淀法院接連審結兩起彩禮糾紛,男女兩家未結親家,竟成“仇家”。
案件一
彩禮未掙到,賠掉女兒命
劉輝與小鳳在網上相識、相戀,後來同居。談婚論嫁時,小鳳家提出,把女兒拉扯大不容易,要求男方出20萬元彩禮。劉輝家境困難,20萬元簡直是天文數字。
劉輝無奈向小鳳提出分手,兩人為此發生爭吵。當晚,小鳳吞服大量安眠藥自殺,劉輝及時把小鳳送到醫院搶救,才化險為夷。沒想到,第二天二人再次爭吵,小鳳竟又用水果刀扎入右腹自殺,劉輝再次把小鳳送進醫院,但這次小鳳因失血過多,經搶救無效死亡。
小鳳父母狀告劉輝,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20萬元。法院審理認為,小鳳作為成年人,未能以理性的方式面對和處理與劉輝的感情問題,輕率作出放棄生命的錯誤決定,應對死亡負有責任。劉輝在處理雙方關係時方法不當,故應對小鳳父母給予一定精神撫慰。最終,法院判令劉輝給付小鳳父母精神撫慰金兩萬元。
案例二
彩禮“加碼” 雙方分手
趙慶與李秋相戀五年,打算登記結婚。趙慶的父母早在幾年前就在北京給兒子買了房子,並裝修一新,趙慶也按照李秋的意願,換了新車。當討論到彩禮時,雙方發生爭執:男方認為已經買了房、車,彩禮錢應該少些;女方則堅持30萬元不鬆口。
最終,趙慶父母雖拿出30萬元彩禮,但對未來兒媳婦非常不滿。隨後,李秋及其家人認為新婚不能住舊房子,趙慶家準備的新房是前幾年購買的並居住過,他們要求男方把房內設施全部拆除重新裝修,除舊要達到“毛坯房”的水準……面對“加碼”的彩禮,趙慶最終選擇分手,而女方拒絕返還彩禮,趙慶把對方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由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根據婚姻法規定,判令女方返還彩禮30萬元。
法官説法
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彩禮起源於周禮,並延續至今成為許多地方的習俗。我國現行婚姻法並未對彩禮作出規定,即法不禁止,彩禮屬於民間風俗習慣和道德調整的範圍。但婚姻法仍然對超越風俗習慣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法官介紹,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三種情形下,當事人必須返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不過,適用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前提。
此外,由於贈送彩禮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收條,致使一些彩禮糾紛中追討者往往拿不出證據而敗訴,法官建議,贈送彩禮可通過介紹人、中間人進行,而且,女方父母不宜接受彩禮,最好由女方以個人名義辦理存摺自行處理,這樣既可證明彩禮的去向,也可避免父母成為彩禮返還的連帶責任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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