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孫思婭)電影《人在囧途》出品方將《泰囧》製片方及徐崢告上法庭,稱對方故意誤導宣傳,讓觀眾誤以為《泰囧》是《人在囧途》續集,構成“不正當競爭及著作權侵權”,為此索賠1億元人民幣。昨天上午,此案在市高院開庭審理。
《人在囧途》製片方武漢華旗影視製作有限公司及其老闆劉光偉(《人在囧途》出品人)起訴稱,華旗公司享有《人在囧途》電影作品、劇本和音樂的著作權,及《人在囧途》的一切智慧財産權。
2012年12月,《人再囧途之泰囧》公映,該片由北京光線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北京光線影業有限公司、北京影藝通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真樂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投資並出品,由徐崢擔任導演和編劇。5被告將其電影名稱從《泰囧》、《人再囧途》變更為《人再囧途之泰囧》,屬於使用與《人在囧途》特有名稱相同或相似名稱的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宣傳過程中,5被告還在各種場合明示、暗示所拍電影是《人在囧途》的續集,使觀眾誤認為《泰囧》是《人在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馬打造。
“其實我們早就已經獲准拍攝《人在囧途2》。”兩原告表示,徐崢在影片宣傳時多次提到《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級版,擠壓了他們繼續拍攝此類影片的空間,搶佔了他們的市場份額,導致他們的《人在囧途2》無法拍攝。
兩原告要求除徐崢外的4被告承擔1億的賠償責任,賠禮道歉,並要求5被告同時停止侵權。
法庭上,5被告一併答辯指出,《泰囧》是獨立創作的影片,與《人在囧途》不存在任何關係,也不存在兩原告所説存在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不侵犯《人在囧途》的任何權益。“人在囧途”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説的知名商品,也不構成法律中所説的特有名稱。“‘人在囧途’名稱的初始來自於1985年的新加坡電視劇《人在旅途》,而‘囧’字也是2008年的十大熱詞,所以並非獨創或者唯一。”
電影行業不禁止片名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情況,被告律師舉例稱:“比如《瘋狂的石頭》《瘋狂的賽車》,不同出品方也要借助前一部影片為後一部造勢,電影行業從審批開始,就不會在片名的相似度上予以禁止,否則全行業都構成侵權。”
5被告還指出,由於影片上映檔期相隔數年,不會造成觀眾混淆。原告所説的續集等虛假宣傳的説法,均不是《泰囧》官方宣傳,而是來自於媒體的宣傳報道。
昨天,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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