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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購買“內部房源”受騙 牽線仲介被判賠償

2017年04月14日 09:40:09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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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內部房源”受騙 牽線仲介被判賠償

  一邊是新開樓盤矜貴惜售,一邊是買房人持幣求購。一些購房者轉而尋找所謂有“資源”的內部人士,意欲通過“暗箱操作”的方式達成買房願望。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一起買房人由仲介牽線購買“內部房源”被騙的案件。法院二審判決,仲介公司全額返還佣金和意向金,並賠償購房人10萬元,而購房人自身亦應承擔50%責任。

  2012年10月,何女士到某房産經紀公司表示,她欲購買某熱銷樓盤的商品房。經房産仲介公司聯繫介紹,尤某以幫忙認購該樓盤“內部房源”為名,收取了何女士10萬元購房意向金。後房産仲介公司又通知何女士前往門店領取了訂房確認單,何女士當場向房産仲介公司支付了3萬元佣金,向尤某支付了20萬元“辦事費”。2013年5月,何女士發現該訂房確認單係偽造,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尤某到案後,公安機關扣押了他的個人財産,但其銀行卡上餘額不足500元。2014年10月,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尤某相應刑期,認定其詐騙何女士30萬元,並責令尤某退賠。然而,此時尤某所得贓款已揮霍殆盡未能退賠贓款。之後,何女士向房産仲介公司索賠,但房産仲介公司只同意返還3萬元佣金。

  於是,何女士于2016年2月將房産仲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3萬元佣金、10萬元意向金,並賠償20萬元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房産仲介公司返還3萬元佣金,駁回了何女士其他訴請。何女士遂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一中院二審審理後認為,對於10萬元意向金,雖于刑事判決中先行確認了尤某的刑事退贓義務,但房産仲介公司作為連帶安全保證人,亦應當承擔民事返還義務。對於何女士支付20萬元“辦事費”遭受的損失,鋻於房産仲介公司作為一家專業仲介機構,面對尤某提供的虛假《客戶訂房確認單》,理應具備比普通購房者更高的鑒別意識與能力,但其在未經核查程式的情況下,即通知委託人到店支付報酬,嚴重違反了居間合同的安全保障義務,客觀上對於尤某欺詐目標的實現負有重大過失責任。而何女士本人意欲通過非正常途徑取得涉案小區的購房資格,自身也存在明顯過錯,據此,改判某房産仲介公司向何女士返還佣金3萬元,返還意向金10萬元,賠償損失10萬元。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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