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全媒體記者/陳思勤)近日,網上一份名為《廣州市不動産登記中心文件》的內部文件流出,透露了新政後購買的二手公寓和商鋪的轉售問題。文件顯示:2017年3月30日後個人購買的商服類物業,須取得不動産證滿2年方可再次轉讓,可轉讓給法人單位,也可以轉讓給個人。
據悉,3月30日廣州出臺《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産市場調控的通知》(下稱330新政)樓市限購限售新政。根據廣州市住建委的解讀,對“新政之後個人購買的二手公寓和商鋪是否能再次轉讓給個人”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説明。
對此,12日,廣州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回應,根據330新政第三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購買的商服類物業可轉讓給法人單位、也可轉讓給個人;個人取得不動産證滿2年後方可再次轉讓。”,市不動産登記中心據此在業務操作規程(穗登記[2017]34號)上明確“2017年3月30日後個人購買的商服類物業,須取得不動産證滿2年方可再次轉讓,可轉讓給單位,也可轉讓給個人”。屬於政策本意在執行層面的具體辦事細則,並無歧義。
這意味著,在330新政之前拿到房産證的商服類物業,依然可以賣給個人,當然也可以賣給法人單位。但是,330新政之後的商服類物業交易就被分成兩個市場。一個是法人單位市場,無論一手二手物業,都只能在法人單位之間流動;另一個是個人市場,不可以購買一手物業,只可以購買二手物業。但只能在個人之間流通,而且必須取得不動産證滿兩年後才允許流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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