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發佈《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産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確,《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通知》明確,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産品等各類資産管理産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依據《通知》,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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