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昨日轉發住建部等十部門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專家指出,這是繼去年底中央紀委、中央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發通知,要求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以及今年以來中央教育實踐活動辦通知,把整治“會所中的歪風”作為教育實踐活動反“四風”重要內容之後,中央層面又對清理整治私人會所做出具體部署。
與此前的中央文件相比,此次十部門規定更加具體、全面,可操作性強。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丁元竹指出,以前中央綜合文件對私人會所的定義、設立形式等規定得比較原則,在具體處置、執行中可能會遇到問題。現在從主管部門角度制定更詳細的規定,更便於執行操作,更好推動落實清理整治工作。
1、什麼樣的私人會所該被整治?
規定明確:所涉及私人會所,是指改變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休閒、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場所,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
2、哪些形式設立的私人會所需要整治
規定列出了自建、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
3、已設立的私人會所如何區分情況處置?
規定列出四種不同情況的處置方式:沒有合法手續或手續不健全的予以關停;有合法手續但有違規違法行為的予以停業整治,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有合法手續但經營對象、範圍、形式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予以轉型或者停業整治;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為非經營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調産權單位提出解決辦法,租賃合同到期後收回。
十部門規定還提出,要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對工作失職、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對此,北大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認為,法律法規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強化清理整治私人會所的監督管理,有助於更好約束行政權力,完善糾錯問責機制,更好推進反腐倡廉。丁元竹指出,十部門要求對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實行資訊公開,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監督,是推進政務公開的體現。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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