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十年前從張先生處購買了一套央産房,雙方約定等待政策允許時辦理産權過戶手續,但在央産房相關政策出臺後,張先生卻遲遲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陳女士將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過戶義務。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該案。
陳女士稱,張先生於1994年從單位以房改房的方式購買了一套央産房。2004年,她從張先生處購買了這套房屋,並支付了全額購房款。當時雙方約定待國家政策允許就辦理過戶手續。2009年,國家出臺了央産房交易的相關政策,但張先生至今仍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已經構成違約,故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過戶義務。
對此,張先生稱,他與陳女士的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由於該房屋性質是標準價,原産權單位享有部分産權,他並不是完全産權人。為此,張先生提起了反訴,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張先生從單位以房改房的方式購買了一套央産房。次年,張先生取得了該房屋的房産證。2004年,陳女士與張先生就該房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約定待國家政策允許就辦理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後,陳女士依約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至今雙方未能就涉訴房屋辦理産權變更手續。經查,這套房子的原産權單位享有6%的産權。購房職工如欲將該房屋上市交易,需將原産權單位享有的産權購入,並將房屋性質變更為成本價。至今,張先生未向原産權單位提出購買單位産權的申請,亦未進行相應的産權性質變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訴房屋的産權性質現仍為標準價,因未變更為成本價性質而暫不具備上市交易及過戶條件,故無法辦理産權過戶手續。由於張先生可以通過向原産權單位提出申請、購入單位所持有的産權份額,使這套房屋具備上市交易條件,因此這套房屋的買賣合同不能認定為無效。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陳女士的訴訟請求和張先生的反訴請求。
為避免交易風險和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海淀法院法官提示,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前,當事人應充分了解房屋産權性質,一般房屋的産權性質在房産證上都會有所體現,如果當事人對此無法識別,可以持房産證複印件諮詢相關房屋交易部門(包括各區縣房管所、央産房交易辦公室)或原産權單位。(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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