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昨天登上首都之窗和市法制辦網站,開始向社會徵求意見。《條例》設置了三種保障模式:配租、配售和補貼。此外,《條例》明確規定保障房實行封閉運作:只能用於家庭自住,不得進入市場流通和改變房屋居住用途。
《條例》不再把個人收入納入申請條件,凡是住房困難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或者個人,均可以申請保障房。此外,本市為穩定就業且住房困難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支援和幫助,具體條件與居住證制度改革相銜接。《條例》要求保障房應當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模式一: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老人等群體優先入住〕
《條例》規定,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個人在本市無房或者住房面積小于規定標準的,可以申請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即現行的廉租房。
雖然收入水準不再是申請“門檻”,但成為影響排序的因素之一。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綜合申請家庭或個人申請時間、住房、收入、人口,以及父母、成年子女住房情況等因素確定配租排序規則。對收入符合一定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老人、大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勞模、成年孤兒等,應當優先給予保障。
〔租金實行動態調整〕
《條例》要求,廉租房租金數額應綜合考慮建設成本、運營成本、房屋折舊等因素,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價格確定。租金具體標準由産權單位擬定,實行動態調整,此外,根據實際情況,租金還可以實行差別化租金、租金減免或者給予租金補貼。
考慮到租金動態調整若過於頻繁,不利於居住者生活穩定,《條例》因此規定“一個租賃期限為3至5年,租賃期間租金不做調整”。
産權單位擅自提高租金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承租人七項行為要被“奪房”〕
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産權人提出續租申請,符合條件的,續簽合同,不符合條件的,合同期滿後退回住房。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租賃期滿應當退回承租住房,並取消備案資格。
另外,《條例》針對承租人還規定了七項禁止行為,如觸犯,産權人應解除租賃合同,並追究承租人責任: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擅自出租、轉租、出借、調換、贈與、出售保障性住房的;破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以及配套設施設備,拒不恢復原狀的;改變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用途的;累計3個月未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被取消備案資格仍繼續居住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租賃合同行為的。
如果承租家庭或者個人因人口、工作單位等情況變化需調換廉租房,應當經産權單位同意,並報區縣住房保障部門備案。調換房屋應當在全市保障性住房資訊管理系統進行登記、公示。
另外,《條例》還規定,廉租房出租一定年限後,産權人按照規定可以向市或者區縣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轉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模式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購買資格以無住房為唯一標準〕
《條例》規定:集中建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由房屋建設成本、配套建設成本、管理費、代建費和相關稅費等組成,具體價格由區縣價格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確定;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的,銷售價格在土地招標、拍賣或掛牌文件中確定。
保障房購買資格以無住房為唯一標準——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且未在本市取得過福利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保障房。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保障房。
建設單位若擅自向未備案的家庭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未按順序組織選房、簽約的,由項目所在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對於此前社會各界呼籲的保障房封閉運作,《條例》也明確寫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於家庭自住,不得轉讓、贈與、出租、出借、擅自調換或改變房屋居住用途。
如果購房家庭取得了其他住房或者想將保障房“出手”,應當向區縣住房保障部門報告,由市住房保障運營機構或者區縣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按規定價格回購。回購價格根據原購房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準等因素確定。回購工作納入全市統一的保障房資訊系統管理。
模式三:租賃補貼
〔“夾心層”可申請租賃補貼〕
《條例》還提出“租賃補貼”這種保障模式,面向不符合廉租房條件又買不起保障房的“夾心層”。
本市城鎮戶籍家庭或者個人住房困難,收入、資産符合規定條件,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租賃補貼。租賃補貼標準根據保障家庭或者個人的收入、人口及保障面積標準等因素確定。租賃家庭或者個人應當每年定期向區縣住房保障部門如實申報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等情況。未按規定申報的或不符合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要取消資格。
〔騙租騙購取消補貼加倍處罰〕
市、區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採取定期抽查的方式對保障對象進行復核,如發現“騙租騙購”行為,除警告外,對已獲取保障性住房的,取消資格,收回保障性住房,按照市場價格補繳承租或者承購期間的租金,處10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已領取租賃補貼的,停發並追回租賃補貼,並處領取補貼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保障對象,自行政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如果有關單位、個人為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仲介機構若參與違法行為,要沒收違法所得,對房地産經紀人員及其他人員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産經紀機構,取消1至6個月網上簽約資格,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記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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