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王子威 通訊員/劉香霞 黃鑽冰)別墅區住戶私將自家地下挖空建地下室,準業主認為開發商交付的房子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要求開發商履行合同,恢復地下原狀,並支付違約金。5月5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樣一宗案件。
據了解,2010年10月13日,市民崔先生花了155.5萬元購得了位於中山市東區某小區(南區)2幢107房,合同約定該商品房的建築層數是地上4層,地下0層。正在準備收房入住之時,卻意外發現該幢樓房103房、104房、105房所佔地大部分被挖空。
崔先生表示,由於違建改變了地基結構、地下排水管網,私裝電源和地下室空調,導致大量積水,原樁基裸露,前後花園被挖空,存在安全隱患,並拒絕收樓。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經調查,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關於東區某小區南區別墅1幢、2幢部分業主違法建設的函”,查明某小區南區1幢102房、2幢103、104、105房四幢房屋業主于2011年3月至7月期間,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擅自建設地下室。市城鄉規劃局認定該加建工程屬於違章建築,且該工程屬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須按原批復圖紙恢復原狀。
2012年12月28日,崔先生將房屋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因無法按合同交付房屋的違約金,並按合同要求恢復房屋圖紙設計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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