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購房,交了定金才發現原房主未按合同約定將戶口遷出,芝罘區的王女士與房主交涉退還定金遭拒,沒想到房子還被賣給了他人。王女士找到幫辦,諮詢律師如何才能要回定金。
2013年8月,作為乙方的王女士簽訂一份二手房購房協議,同時簽訂了一份定金合同約定甲方(房主)在2014年1月前將戶口遷出後乙方再支付剩餘房款。前不久,王女士查詢房産交易中心記錄,發現甲方戶口仍未遷出,王女士找到房主要求儘快遷走戶口以便辦理後續購房手續,對方遲遲不肯辦理,後又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王女士現在想退回定金,卻遭到了拒絕。
3日上午,帶著購房協議和定金合同的王女士找到本報幫辦律師,諮詢如何才能將定金要回。山東廣耀律師事務所律師廉潔告訴她,由於王女士現在只有購房協議和定金合同,並不能證明她支付過定金。王女士要想維權,首先要有當時銀行轉賬的記錄加以佐證。
但王女士當時是以現金的形式支付了定金,律師建議在今後的交涉過程中保留一份錄音證據證明。“要想拿回定金,留好證據是關鍵。”另外,廉潔還説,未按約定將戶口遷出是對方違約在先,法律上可以主張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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