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調查發現,一些地方在當前的“清房改革”中仍遭遇“應付式”清理。為應付上級,某地局長、副局長搬到處長辦公室,處長搬到科員辦公室。
“清房改革”遭遇“應付式”清理,一點也不出意外。“你有張良計,我有過墻梯”,下級糊弄上級,逃過系統監管,是一個千古皆然的公共治理難題。即使到了今天,八項規定政令如山,瞞天過海現象仍此起彼伏。一方面是制度執行者的思維定勢使然,一項規定出來,一些基層官員不是把心思放在如何執行上,而是如何巧妙規避;另一方面,也與制度疏漏有關。譬如政令失于粗疏,不夠精細;或者回應性不夠,重禁令輕監督,等等。
具體到“清房改革”,不僅要進行存量改革,更要重視增量改革。與公車改革、公款吃喝治理等相比,“清房改革”顯然要複雜得多。按規定,領導幹部退出超標辦公室,退下來的辦公室怎麼辦,總不能單間出租,或者拍賣吧?除非能騰出一幢辦公樓!如果閒置不用,也是一種浪費。對於已經建成使用、不能撤出的辦公用房來説,清理的象徵意義大於現實意義。因此,“清房改革”要著眼于未來。
“著眼未來”的含義是,對新建辦公用房,一定要嚴格按標準進行,不能再走“違規—治理—再違規—再治理”的老路。其實,規矩已備,《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實施有好幾個年頭了,問題在於執行——“標準”出臺之後,超標辦公樓仍如雨後春筍,説明瞭什麼?規則不被尊重,部分原因在於公共管理失范,明明超標的建設方案也照樣通過各層審批,事前約束失效;部分原因在於違規成本太低,縱觀媒體頻頻曝光豪華辦公樓,大多新聞都“爛尾”,因此受到追責的官員並不多,事後監督失靈。辦公用房建設,要從事前約束與事後監督兩方面著手,兩手都要硬,才能有效防止新建辦公樓超標現象。(連海平)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