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盧志堅 通訊員葛東升 王慰)截至2月8日,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沈高鎮已做好39戶230余畝土地流轉規範登記工作。這項工件,得從姜堰區檢察院去年承辦的一樁“一畝六分地”抗訴案件説起。
1998年,沈高鎮華揚村村民吳長山一家承包了村集體5.1畝土地並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2003年吳長山去世後,其子吳愛鳳外出打工,並將其中1.6畝土地交吳茂榮耕種,雙方未訂立書面協議。2005年6月,沈高鎮對農戶實際耕種田畝數進行核查,上述1.6畝土地被登記在吳茂榮名下。
2010年11月,吳愛鳳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吳茂榮返還其代為耕種的土地。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雙方雖然沒有簽訂轉讓承包經營權書面協議,但根據2005年沈高鎮的核查,爭議土地已登記在吳茂榮名下,吳愛鳳當時並未提出異議,故認定雙方當事人承包經營權轉讓成立並生效,駁回了吳愛鳳的訴訟請求。
2013年6月,吳愛鳳向泰州市姜堰區檢察院申訴。該院認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實,判決不當,於是提請上級檢察機關抗訴。2013年12月,泰州市中級法院再審判令吳茂榮返還代耕土地1.6畝給吳愛鳳,當年底該案執行完畢。姜堰區檢察院還向沈高鎮政府、華揚村村委會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此類情況進行全面調查,規範承包經營土地工作,防止土地承包經營權“張冠李戴”,損害農民權益。
檢察官説法
該案承辦檢察官陳莉介紹説,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申請登記。由此可見,本案中,沈高鎮政府並無登記的職能,其核查登記所載內容不能産生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登記的法律效果,也不能證明雙方當事人對轉讓土地達成合意。吳茂榮與吳愛鳳之間沒有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也沒有支付過轉讓對價,故依法不能認定爭議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發生過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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