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週刊》 記者 韓文 | 山西報道
7月21日,本刊刊發了《一證“拖”三年,山西10座煤礦損失“超50億”》的調查報道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7月23日,山西省國土資源廳致函本刊,就相關情況進行了書面説明。這份《關於十座露天煤礦未換發採礦證的情況説明》(下稱“情況説明”)引用了多份政府文件及數次會議資料,婉轉指出未換發露天採礦許可證的原因——開採方式變更沒有按要求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與此同時,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還聲明:“在為這10座煤礦辦理露天開採許可證上,我廳的態度是積極的,工作是依法的,程式是嚴謹的,沒有不作為或消極作為的現象……”
8月初,《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再次前往山西進行調查採訪。
變更是否需提交
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2011年9月9日,山西省煤炭廳正式給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元金煤業有限公司等10座煤礦(下稱“10座煤礦”)所在的6個市政府下發了“同意由井工變更為露天”的批復。那麼,按照彼時的程式與文件精神,該變更事項是否需要提交山西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發給《中國經濟週刊》的“情況説明”解釋稱:2011年9月省煤炭廳批復這10座煤礦轉為露天前,2011年1月省政府(2011)第74次常務會議(下稱“74次常務會議”)就要求,井工變露採應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復後,2012年5月省政府(2012)40次專題會議和6月份省政府辦公廳晉政辦發(2012)47號、48號文再次重申了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要求。
本刊7月21日的報道曾引用山西省煤炭廳于2013年4月11日復函國土廳的表述:“47號文”、“48號文”均出臺于2012年6月;“47號文”要求“今後新建露天煤礦和改變開採方式的煤礦,需按程式上報省政府,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而文件所指“今後”應從文件下發日2012年6月20日開始,之前的仍應按照“62號文”執行;10處煤礦不屬“47號文”提到的“新建礦井”,均為重組整合保留煤礦變更開採方式,屬遺留問題。
在接受《中國經濟週刊》採訪時,山西省煤炭廳規劃處一位負責人李軍(化名)仍堅持上述觀點,認為復函很清楚,無需探討“47號文”與“48號文”。
“為什麼只提了74次常務會議、47號、48號文件,卻始終沒有提‘62號文’?”李軍頗為疑惑。他表示,“10座煤礦的變更只有‘62號文’最具針對性,其他文件都套不上。”
被山西省煤炭廳數次提到的“62號文”,是山西省政府辦公廳于2011年7月30日下發的《關於部分煤礦重組整合方案調整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該文件也是山西省煤炭廳為10座煤礦審批的主要政策依據。
“正是因為有了‘62號文’,企業才提出了變更申請,煤炭廳也有了辦理的文件依據。”山西省煤炭廳規劃處另一位負責人劉波(化名)説。
對原批復為井工開採的礦井……因經濟技術原因採用井工開採無法佈置正規回採工作面而提出擬變更露天開採的……由省煤炭廳提出意見,會同省國土廳、省環保廳辦理——這是“62號文”第五條第二節的主要內容,文中並未提出需提交山西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山西省煤炭廳政策法規處負責人稱,“煤炭廳的批復是有效力的,不是瞎批,是嚴格按照省政府的授權辦的。我也沒有聽到關於‘62號文’廢止的説法。”
雖然74次常務會議已過去三年半時間,但李軍仍能記起當時的情景,“在迎澤賓館西樓召開的也是省政府第一次安全生産委員會全體會議,會議結束後,各市市長、分管安全生産的副市長、安全生産市長助理、省屬大企業負責人都留下來,就兼併重組事項規定了‘八不準’。會上並沒有明確提這個事(編者注:即井工開採變更露天開採)!”
雖經多方努力,《中國經濟週刊》仍無法查到74次常務會議的相關記錄,對於會議的細節、詳細內容也無從獲知。
但山西大學法學院一位不願具名的教授接受《中國經濟週刊》採訪表示,即便政府常務會議有要求,但同一事項,如果在省政府常務會議與省政府辦公廳的文件出現不一致時,相關部門按照文件來執行更有道理,因為政府會議紀要不能直接對外適用,不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
[責任編輯: 陳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