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佈文號】商辦臺函〔2016〕602號
【發佈日期】2016年7月6日
【實施日期】2016年8月1日
福建省商務廳、廣東省商務廳,福州海關、湛江海關:
為進一步規範對臺灣地區小額貿易(以下簡稱對臺小額貿易),促進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推進對臺小額貿易的健康發展,依據《對外貿易法》、《海關法》、《對臺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和《商務部辦公廳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在部分對臺小額貿易點試行更開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臺字[2007]19號)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對臺小額貿易業績、海關監管設施等因素,現公佈第四批試行更開放管理措施的對臺小額貿易點名單,並就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福建福清南青嶼、長樂松下、莆田秀嶼、湄洲島宮下和廣東湛江烏石港等5個對臺小額貿易點為第四批試行更開放管理措施點。
二、以上5個對臺小額貿易點自2016年8月1日起執行新的更開放管理措施,放開船舶噸位和交易金額限制。更開放管理措施具體內容按照《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在部分對臺小額貿易點試行更開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臺字[2007]19號)的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
2016年7月6日
[責任編輯: 郜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