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臺發[200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城市臺辦,財政、國土、交通、農業、商務、工商行政管理、質監、林業主管部門,國稅局、地稅局,各直屬海關,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為進一步推動兩岸農業交流合作,加強做好臺灣人民工作,有關部委研擬制定了《關於促進兩岸農業合作、惠及臺灣農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經中央同意,中央臺辦主任陳雲林受有關部門委託已于2006年10月17日在海南博鰲舉行的“兩岸農業合作論壇”上宣佈。現將政策措施印發,請切實把有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中臺辦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交通部
農業部 商務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監總局 國家林業局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關於促進兩岸農業合作、惠及臺灣農民
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關於進一步完善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方面
1、歡迎臺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臺資農業企業和農民參與大陸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的建設與發展;鼓勵和支援臺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大陸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之間開展合作與交流活動。
2、來園區從事農業合作項目的臺灣農民,可依照大陸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具體登記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3、簡化園區臺資農業企業在項目核準、企業立項、稅務徵收、檢驗檢疫通關等相關審批辦理手續,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
4、對臺灣農民創業園內的基礎設施建設給予積極財政支援。對創業園的重點農業高新技術項目予以優先立項、重點扶持。
5、積極做好用地服務,支援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的發展建設。對試驗區和創業園的用地規模和佈局,將在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安排和落實,予以重點傾斜。對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已核準、簽約的臺資農業發展項目,在依法、節約、高效的前提下,優先協調用地。
6、經有關部門批准,四川新津、重慶北碚臺灣農民創業園,上海郊區、江蘇昆山和揚州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正式投入運作。
二、關於鼓勵和支援兩岸農業合作與技術推廣,擴大合作領域方面
7、為鼓勵兩岸農業合作與技術推廣,大陸有關部門將運用農業技術推廣資金予以支援,具體項目由有關省市組織申報。
8、積極支援臺灣各類各級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臺灣農民來大陸參加農産品的展覽及推銷活動,並在檢疫審批、查驗放行、檢驗檢疫監管等方面繼續提供便利措施。進一步為臺灣農産品進口提供通關便利措施及優質的通關服務。
9、優先安排臺灣産獸藥産品在大陸審批和註冊,取得《獸藥註冊證書》後,可通過在大陸設立銷售機構或委託符合條件的大陸代理機構在大陸銷售。
10、對臺灣漁船自捕水産品進口,在原來允許輸往福建的基礎上,增加允許輸往廣東汕頭。
11、充分發揮大陸現有的出口加工區及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的作用,鼓勵和支援兩岸農業界開展農牧産品、水産品等深加工,促進兩岸農業合作和貿易往來。
12、加強臺資農業企業在大陸投資經營的諮詢服務工作。農業、商務主管部門和海峽兩岸經貿交流協會在網站上設立投資大陸農業政策專欄,向臺灣農民介紹有關政策法規。
三、關於優化服務,便利兩岸農産品貿易和大陸臺資農業企業産品銷售方面
13、為方便大陸臺商引進農作物優質種子種苗,增強其在大陸拓展業務的競爭能力,大陸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縮短臺商自島內引進種子種苗及其栽培介質檢疫許可的審批週期,自受理臺商進口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大陸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相關檢驗檢疫便捷措施。
14、在大陸的臺資農業企業自島內進口自用的與農林業生産密切相關的種源品種,經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進口申請並報農業部審批後,可以零關稅進口。如果在進口年度計劃額度內,可享受免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15、凡涉及野生動植物及其産品(包括人工繁殖、人工培植)貿易,有關臺資企業可向省、市、自治區林業或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事先備案並提出相應的進出口管理計劃(包括種類和數量),大陸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大陸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在審批相關計劃及核發相關證書時,在依法的前提下,實行最為簡便的辦理手續,縮短工作時限,便利企業。
16、凡涉及人工培植來源的蝴蝶蘭、大花蕙蘭、仙人掌類、仙客來、雲木香、天麻、西洋參、蘆薈植物種標本貿易,大陸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在各地的辦事處可根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文件,直接核發相關證書,減少審批環節,提高效率。
17、對臺灣農漁産品進口商提出的“網上支付”申請,海關部門將優先受理、審批並安排相關設備。海關總署深圳原産地管理辦公室設立聯絡人和專線電話,提供臺灣農漁産品進口通關涉及相關業務的諮詢和答疑。
18、進一步完善臺灣鮮活農産品公路運輸“綠色通道”,提供臺灣鮮活農産品在大陸的運輸服務和通行保障,包括可以享受沿線省級人民政府制訂的“綠色通道”通行費優惠政策和通過沿線收費站設置的專用“綠色通道”優先通行。
四、關於保護臺灣農産品智慧財産權,維護臺灣農民正當權益方面
19、為規範臺灣水果的市場經營行為,保護臺灣水果品牌和形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嚴格區分“臺灣産地水果”和“臺灣品種水果”。凡是銷售非原産于臺灣島內的臺灣品種水果,均需在包裝物和價格標簽上註明産地。對以非原産于臺灣的水果假冒臺灣産地水果進行銷售的行為予以制止,並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加強對相關廣告宣傳的監管力度,對違法廣告行為將依據《廣告法》等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20、歡迎臺灣農産品生産商和經銷商在大陸通過註冊普通商標、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等方式,獲得《商標法》的保護。對侵犯臺灣農産品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按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責任編輯: 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