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漁業捕撈許可證(專項〔特許〕)審批
項目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
1. 企業或個人情況
2. 捕撈理由
3. 船舶情況
4. 網具狀況
法律依據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3.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2002年農業部令第19號頒布,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4. 《關於做好全面實施海洋捕撈網具最小網目尺寸制度準備工作的通知》 (農漁發 [2003]23 號)
5. 農業部其他有關規定
辦事條件:
1. 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查意見
2. 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3. 需報送以下材料:
①《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複印件, 由項目最初受理機關負責與原件核對並加蓋公章 )
③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國籍(登記)證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均為原件及複印件)
④ 教學、科研等非專業生産單位申請時,需提供項目計劃、調查區域及上船科研人員名單等
⑤ 租用漁船進行科研、資源調查活動時,需提供租用或合作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4. 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程式 :
1. 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中央直屬單位報送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並進行初審。
2. 項目審查。農業部漁業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3. 辦理批件。農業部漁業局根據審查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後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 15 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責任編輯: 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