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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限制“老賴”乘高鐵及其他動車一等座

2015-07-22 08:47 來源:北京晨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通報了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的情況,併發布《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新解釋於今天正式施行。根據新解釋,失信被執行人將被限制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高鐵動車納入限制

  據最高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執行局局長劉貴祥介紹,2010年,最高院出臺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出行、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住宿,不得旅遊、度假等多達九種類型的高消費行為。

  此次修改拓寬了限制消費措施的範圍,明確規定對於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以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此外明確規定,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對失信惡意更高的失信被執行人應當全面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新解釋還增加了對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

  對於單位被執行人,此次修改擴大了“有關人員”的範圍,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實際控制人。同時,明確對相關責任人員因私以個人財産進行的消費不予限制,其可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查證屬實的,應予准許。

  三類情形情節嚴重

  昨天同時公佈的《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包括“經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或者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比如“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等“發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執行為;“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三類情形。

  ■相關數字

  自去年11月開展專項行動以來,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國法院實際判處此類犯罪共計807案864人,其中,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706人;以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47人;以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罪判處93人;以構成其他相關罪名判處18人。決定司法拘留共計55772案58478人次。

[責任編輯: 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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