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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海關總署關於利用民間渠道辦理大陸、臺灣包裹快件業務有關海關監管問題的通知(1992.08.13)

2005-10-05 16:3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1992年8月13日)

  為滿足海峽兩岸通信聯繫和大陸、臺灣間民間經貿交流的需要,中國速遞服務公司同香港中國快遞公司經協商決定合作辦理臺灣包裹快件業務,現將辦理此項業務的有關驗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臺灣包裹快件業務是利用民間渠道傳遞的一項業務,先在北京、天津、上海、遼寧、山東、安徽、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海南、湖南、湖北、雲南、四川省、區、市開辦,其他各地根據實際需要逐步擴大開辦。


  二、中國速遞服務公司設在各地的速遞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快遞物品監管辦法》向所在地海關註冊登記辦理此項業務。


  三、寄件人交寄臺灣包裹快件必須填寫專用的“臺灣包裹快件詳情單”(附件——略),該單式一式五聯。速遞公司應將臺灣包裹快件及“臺灣包裹快件詳情單”第四聯送交海關查驗,海關查驗後在第一聯上簽章,第四聯由海關留存。 


  四、對未設海關駐郵局辦事處的郵政速遞公司收寄的大陸發臺灣的出口快件包裹,應在保證時限、不迂迴倒流的前提下分別按關區發相關驗關局或直髮廣州互換局,由駐局海關監管查驗。設有海關郵辦處的速遞公司收寄的臺灣快件包裹經海關查給後封成專袋,以轉關快件發往廣州互換局。封袋轉關時,速遞部門應將一份國內封發清單送交海關加蓋關章,做成關封與相關快件一起發運。該總包暫可使用國內特快郵袋和袋牌,袋牌上加注“臺灣快件包裹”和“轉關”字樣。
  在海關監管下,廣州速遞公司應將各地運至的快件集中封裝成“中國快遞”專袋,並填具報關單,向當地海關辦理臺灣快件包裹專袋的出境手續。


  五、臺灣發往大陸的進口快件包裹至廣州後,由廣州速遞公司向當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對非本關區的臺灣快件包裹,在無明顯迂迴繞道情況下應封成專袋,以轉關快件分別發往各相關驗關局海關查驗後放行。對寄往未設海關駐郵局辦事處的省、區、市速遞公司的臺灣快件包裹,統由廣州海關駐郵局辦事處查驗放行。 
  進口臺灣快件包裹需要交納稅費的由驗關局速遞公司墊付。


  六、對進、出境的私人臺灣快件包裹,速遞公司應按照《海關對進、出境郵遞物品監管辦法》的規定辦理。凡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不能收寄,如發現有害於我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衛生等物品或涉及國家秘密的物品一律由海關按規定處理。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實行。郵政速遞部門與海關應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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