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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監管辦法(1984.09.25)

2005-08-06 10:59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及《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以內,並且每次價值不超過人民幣三十元,每個家庭全年寄進或寄出各不超過人民幣三百元的,由海關按章徵稅或免稅放行,但寄進郵包每次稅額不足五元的,予以免稅放行,超過的僅徵超過部分。物品的價值,寄進的由海關參照到岸價格核定,寄出的按內地市場零售價格核定。“個人郵寄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呂,應當受表列規定的數量或價值的限制。
  寄自或寄往香港、 澳門的郵包, 必須具備報稅單一份(進口小包可粘貼綠色驗關簽條)。以供海關查核留存。寄件人在報稅單(或綠色驗關簽條)上,應當如實填報內裝物品的品種,數量、價值。


第三條 寄自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由設有海關的郵局交海關查驗;並按章徵稅或免稅放行。
  寄往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在設有海關的郵局投寄的,由寄件人直接交駐郵局的海關查驗;在沒有設海關的郵局投寄的,由郵局交海關查驗。


第四條 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物品,除經海關特準的以外,不準寄進或寄出。對禁止寄進或寄出的物品,可以退給寄件人;但是對政治、經濟、文化、道德、衛生有害而扣留的物品不予退還。


第五條 寄進物品經寄件人申明放棄的,由郵局交海關處理。超過郵局規定的保管期限還未交稅領取的物品,由郵局退回寄件人;無法退回的,按放棄物品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事項,按《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個人郵寄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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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品 名 稱 ┃ 寄      進    ┃  寄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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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郵郵票    ┃  100枚       ┃  100枚
中藥材、中成藥 ┃            ┃  共20元
錄音帶     ┃  5盤        ┃
人參      ┃  50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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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舊衣著和舊的床上用品不準寄進:
    2.  麝香、蟾酥、避孕用具和避孕藥不準寄出。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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