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2011年臺灣高等學校
在北京等六省(市)招收自費生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教港澳臺廳〔20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校招生辦公室:
2010年8月,臺灣方面承認大陸41所高校學歷,開放大陸學生赴臺學習。2011年,臺灣高等學校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六省(市)招收自費生。為保證大陸學生赴臺就讀工作穩妥、有序進行,特成立“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與臺灣負責招收大陸學生的“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簡稱陸生聯招會)對口溝通協調招生相關事宜。大陸其他機構不得擅自接受臺方委託開展招生宣傳、諮詢等相關工作。經商國務院臺辦交流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臺灣高等學校招收大陸自費本科生
(一)招生學校
經臺灣教育主管部門核準成立並准予在大陸招收本科生的高等學校。
(二)報名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六省(市)參加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高中畢業生,可報考臺灣有關招生院校。具體報名手續及相關資訊詳見“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網站(http://hxla.gatzs.com.cn)。
(三)資訊傳遞
臺灣“陸生聯招會”于6月22目前向“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提供本科學生報名數據,“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于6月25日前向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六省(市)招辦提供報考臺灣高校考生資訊,上述六省(市)招辦于6月27日前將考生高考成績、六省(市)本科一批和二批分數線及相關資訊提供給“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于6月28日前向臺灣“陸生聯招會”提供考生高考成績。
(四)錄取
臺灣有關招生高等學校于2011年7月4日前結束本科錄取工作,並將錄取名單通過“陸生聯招會”提供給“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將錄取名單提供給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省(市)招辦。凡被臺灣高等學校錄取並經本人確認就讀的考生,不再參加大陸高校統一錄取,有關省級招辦不得再向大陸其他高校投放已被錄取的考生檔案。
二、臺灣高等學校招收大陸自費研究生
(一)招生學校
經臺灣教育主管部門核準成立並准予在大陸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學校。
(二)報名
畢業于臺灣承認學歷的大陸41所高校且目前戶籍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六省(市)的畢業生或入學前戶籍在上述六省(市)的41所高校應屆本科或碩士畢業生,可報考臺灣有關招生院校。具體報名手續及相關資訊詳見“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網站(http://hxla.gatzs.com.cn)。
(三)報名審核及錄取
詳見“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網站發佈的2011年臺灣高校碩士、博士招生簡章。
三、臺灣高等學校招收大陸自費生的宣傳、諮詢及招生章程
“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負責對口協調臺灣高校招收大陸學生的宣傳、諮詢等工作。“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網站(http://hxla.gatzs.com.cn)將受臺灣“陸生聯招會”及招生院校的委託,登載臺灣招生院校招生章程、學校及專業介紹等相關資訊,以便查詢。
四、證件辦理
大陸學生需持臺灣高等學校錄取通知書、臺灣主管部門核發的入臺許可證明及北京、上海市臺辦和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四省地級市臺辦出具的赴臺學習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
五、學位認證
被錄取考生必須在臺灣修完全部規定課程,並論文答辯合格後取得臺灣高等學校頒發的學位證書,方可作為大陸有關部門認證的依據。
在臺灣“陸生聯招會”和“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備案的大陸學生在臺灣學業期滿,獲得臺灣高等學校頒發的學位證書,大陸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承認。
六、畢業生就業
在臺灣高等學校學習的大陸學生畢業後,自主擇業。
教育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責任編輯: 郭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