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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為虛假廣告代言或連帶受罰

時間:2014年12月24日 08:21 來源:中國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虛假廣告出了事兒,懲處廣告主之餘,代言明星也不再能憑一句“不知道”就輕鬆推卸掉所有責任。昨日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明確了廣告責任主體,加大對虛假廣告相關人員的懲處力度,其中規定,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曾曖昧不明

  即使是最理性的消費者,購物時也難免會受情感的影響。明星能博得公眾最廣泛的好感和信任,因此明星代言成為廣告的首選。明星的光環效應可快速拉近産品與消費者的距離,會讓消費者産生偏愛,能誤導甚至欺騙消費者。明星代言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直廣受社會關注,“毒膠囊”事件曝光之後,關於明星代言醫藥的“良心”大討論更是喧囂。

  歸根結底,法律法規一直處於曖昧不明的地帶,就2009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涉及明星“連坐”的條款,實在是霧裏看花:即使明星早已知道代言的食品有問題,可真的出了問題,明星會有萬千理由稱自己不知情,那責任該怎麼劃分?這個“連帶責任”的法律解釋——

  ■ 一是明星代言所做的是虛假廣告;

  ■ 二是其代言的食品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並沒有具體的界定細則。

  於是,經常在産品出事後,既有罵聲一片,也有不少聲音替明星辯解稱他們“無法用專業眼光審查廣告是否虛假,也沒有義務承擔政府的責任”。

  “應知”也要受罰

  中消協的一項調查顯示,近八成網民認為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連帶責任。此次廣告法修訂草案,無疑是將這種呼聲轉化為了行動。“草案”明確規定,“對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説,此次廣告法修訂草案增加了廣告薦證者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為明星代言廣告上了一道“緊箍咒”:以後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將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也有法律人士指出,比名人為虛假廣告擔責更值得關注的是,“如何以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確保這樣的法律規定落到實處”。但起碼,通過法律問責,盼望能使名人知道,代言廣告不僅是一項高收益的商業行為,更是一項高風險的法律行為,從而引導他們更加珍惜自己的羽毛。  本報記者 孫佳音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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