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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流行搖會方式借錢 親友聚會通過搖骰籌款

時間:2014年08月26日 14:42 來源:現代快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欠債還錢,從古至今都是人類社會約定俗成的規則。在沒有銀行的年代,除了向別人借貸之外,人們也會想出各種辦法來籌措錢款,“搖會”就是舊時民間盛行的一種信用方式。上世紀三十年代,一起發生在江蘇吳縣的借款案,就和“搖會”有關。

  本期撰文 江蘇省檔案館 李軍 蓋誠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章潤 現代快報記者 王凡

  ■原告:陳張氏

  ■被告:李尚和

  ■案件經過:李尚和向陳張氏借款50元,一直沒有償還。陳張氏起訴李尚和歸還本息共89元。但是李尚和稱,50元已經還清,是陳張氏故意藏匿了借據。(人物均為化名)

  背景資料

  搖會,靠親友聚會籌款

  民國時,上至官紳富賈,下至小商小販,一旦遇到建房、婚喪或其他要務,急需一筆較大的款子而本人一時無力籌集款項時,除了向別人借貸外,還可以用“搖會”的辦法來籌集。

  所謂“搖會”,是由籌款人(會頭)發起,邀請親友若干人(會腳)參加,約定每月﹑每季或每年舉會一次。每次會上,每個人各繳一定數量的會款,輪流交由一人使用,藉以互助。比如籌集一千元,請親朋好友幫忙,每會(即被邀請出資借款的人)可定為50元,請二十人參加資助,即為一千元。一般視集資的多少和可邀請的人數來定。一個人可參加一會,也可參加好幾個會。參與人數、捵會(繳會款)日期、金額等,都可以在親友間協商。

  會頭先收第一次會款,以後按搖骰方式,決定會腳的收款次序,直到參加者輪完為止。例如:聚請十一位親友,包括本人共十二會,每人每月捵會拾元,頭會就能得款110元。以後每月由會頭(常由得頭會者充當)向各人收取會錢後,交給當月收會的人。做會一般都確定一個利息額,如每月一元。收過會的人,以後捵會就需加一元利息。但頭會是不付利息的,因為他是負責組織、服務和信用的人。

  有些人並不急需用錢,就寧願晚些收,因為這樣可以多得利息。但多數是採用搖骰子的辦法來決定的。這就是做會又稱“搖會”的緣故了。將六粒或四粒骰子放在盆中,上面蓋一隻小盅子,搖動數次後揭開,看各人搖出的點子多少來分收款的次序。

  至於搖會地點,講究的是到茶館裏進行,邊搖會,邊聚談,一般是一次搖會決定所有各次收會順序。也有每收一次會都要去茶館搖一次的,這就屬於更講究的了。

  一審

  連本帶息欠款89元,陳張氏告到法院討債

  李尚和和陳張氏是搖會上的朋友,按説兩人是老交情了,但沒想到卻因為錢打起了官司。

  民國二十三年八月,李尚和因為手頭緊張,開口向陳張氏借50元大洋。陳張氏想,兩人同在一個搖會,每月都會見面,應該信得過,爽快地答應了他的借款要求,隨即立據為證。在借據上寫明,借款按每月兩分計息,並且約定在李尚和搖會收會時還清借款。

  令陳張氏沒想到的是,李尚和並沒有照據還款。李尚和只付清了截止到民國二十四年年底的利息,之後他分文未付,到民國二十八年三月,共欠付利息高達三十九元,加上本金,李尚和一共欠陳張氏89元。

  陳張氏幾度追討都沒有著落,無奈之下,將李尚和告到江蘇吳縣地方法院。

  民國二十八年六月,一審判決,李尚和應償還陳張氏借款50元以及自民國二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止利息共計39元,判決予以假執行。所謂假執行,就是法院在判決作出前,或者在判決生效前,經原告申請,或者由法院依職權裁定,由被告預先給付部分金額或者財物,以解決原告生活上的急需,稱為先行給付。

  二審

  被告堅稱本息都已還清,是陳張氏心存歹念隱藏借據

  對於一審判決,李尚和很快表示不服,上訴到江蘇高等法院以求清白。

  據李尚和在二審中的陳述,事情仿佛另有隱情。李尚和承認,他確實於民國二十三年八月中旬向陳張氏借款50元,但是這筆借款已經於民國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還清。不過,當李尚和向陳張氏索要借據時,陳張氏卻説,借據一時找不到,之後他多次與陳張氏交涉但都無果。不料,陳張氏心存歹念,向一審起訴重新索要借款,所以對償還的判決,李尚和不服。

  為了極力洗白自己,李尚和還透露,事實上他不止一次向陳張氏借款,借過陳張氏兩次50元,另外又代他人借過30元。在民國二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的一次搖會上,李尚和收會得到50元,還給了陳張氏。民國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李尚和在另一會上又收會,將51元大洋償還陳張氏,而另外30元早已清賬。鋻於這些陳述,李尚和稱,他對陳張氏分文不欠。他説,現在陳張氏拿出的50元借據,就是第一次借款後被她藏起來的借據。

  被告借款三次,只還清了一筆50元借款

  事情真如李尚和所説的那樣嗎?

  李尚和原以為自曝能洗白自己,沒想到反而讓案件更接近真相,朝著更有利於陳張氏的方向發展。

  陳張氏請來的證人洪壽生成了關鍵人物。他在二審中到庭稱,民國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李尚和確實已經返還陳張氏借款50元,兩三天后,陳張氏交出原借據給他父親,後他父親又轉交給了李尚和。陳張氏並沒有不交出借據的事。

  陳張氏説,李尚和一共借款三次,兩次50元,一次30元。李尚和還清的只是其中一筆50元。但是另外兩次借款沒有還清。現在陳張氏追討的50元,正是未還清的另一筆50元,而陳張氏持有的借據也並非是藏匿的那張已經還清50元的借據,而是另一張沒有還清的借據。陳張氏稱,是李尚和故意混淆視聽。

  二審宣判後,李尚和還在做頑強的“抵抗”,又提起抗告到最高法院,但被認為抗告不合法。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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