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2006.06.07)

時間:2011-12-15 16:47   來源:台灣網

  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實施細則

  蘇國稅發[2006]107號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科學技術局,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省地稅局直屬分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蘇發[2006]13號)以及《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06]5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大力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根據國家有關稅收管理和科技創新的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制訂實施細則如下:

  一、加大對科技創新創業的稅收扶持力度

  1、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技術開發費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生産經營中發生的用於研究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産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試製費、技術圖書資料費、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製的費用以及與新産品的試製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費用。企業研究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加計扣除時,須報送經縣(市)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確認的技術項目開發立項書。

  企業應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所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允許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産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適當縮短固定資産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

  企業為研究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而購置的達到固定資産標準或形成無形資産的軟體,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整合電路生産企業的生産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折舊年限最短可為3年。

  3、支援企業研發機構建設。經批准在企業建立的國家級和省級技術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權部門的批復,中心科技人員的名單、職稱、學歷及擔任該中心職務等有關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定後,其科技人員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據實扣除。

  4、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經省有關部門認定屬於新辦高新技術企業的,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後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5、促進轉制科研機構發展。對經國家批准的轉制科研機構,從轉制之日起或註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産的城鎮土使用稅、房産稅;5年期滿後,經審定可延長2年。

  地方轉制科研機構可參照上述優惠政策,轉制科研機構的名單由省政府確定和公佈。

  6、鼓勵和支援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設立研發機構。凡設在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並經省有關部門認定屬於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期滿後,屬於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按10%徵收企業所得稅。

  經依法審批設立的外商及港澳臺商研發機構,向國外境外購買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可向有權稅務機關申請減徵、免征企業所得稅。

  經依法審批設立的外商及港澳臺商研發機構,其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經省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認定,可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暫免營業稅。

  7、鼓勵開展技術類服務。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從事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等活動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技術交易合同經登記後,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8、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在校大學生休學創辦的科技型企業或科技諮詢類仲介服務機構,可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其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業務取得的收入,技術交易合同經登記後,可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9、支援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發展。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經省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政策。

  10、鼓勵社會資金捐贈資助科技創新。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捐贈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校的研究開發經費,按規定可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指,不是資助企業所屬或投資的,並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給資助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

  11、扶持科技創業服務機構發展。國家及省認定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軟體園、留學生創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認定之日起,暫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國家大學科技園和省政府批准的江蘇軟體園規劃範圍內的在孵企業,並經省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參照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2、扶持科技仲介機構發展。科技仲介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技術交易合同經登記後,可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科技仲介機構為完成特定服務項目,聘請屬於海外留學人員和國內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所支付的諮詢費、勞務費用可直接進入成本。

  13、加強社會化智慧財産權服務。社會化智慧財産權仲介服務機構從事智慧財産權許可證貿易代收代繳的各類國家規費,可在計算營業稅基數時予以扣除。

  二、切實做好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的稅收服務

  1、充分認識貫徹落實《通知》的重要意義。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是事關我國經濟安全的重大戰略問題,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戰略舉措,是保持經濟持續健康增長的關鍵環節。稅收作為宏觀調控重要杠桿,發揮好政策導向作用,促進自主創新,責無旁貸。各級稅務機關和科技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通知》精神,充分認識科技創新創業對促進我省經濟與科技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牢固樹立全局意識、發展意識,把思想統一到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的大局上來,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改進管理方式,優化稅收服務,保證《通知》和本實施細則確定的政策措施在全省稅務機關和科技部門正確貫徹落實。

  2、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為確保省內科技企業、科研院所和科技工作者充分了解《通知》及本實施細則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各級稅務機關和科技部門要採取多種措施,進一步拓寬稅法宣傳渠道,充分利用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科技網站以及媒體等,開展多種形式的稅法宣傳,發揮集中宣傳優勢,增強稅法宣傳的主動性和實效性,確保國家和省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的政策能夠用好用足。

  3、大力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不得隨意設置對科技創新創業的許可項目。要公開辦稅程式、服務標準和監督舉報方式,規範稅收執法行為,方便科技企事業單位依法納稅。要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式,加強事後監督管理,切實維護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有效預防和制止干擾科技企業正常經營和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現象發生。

  4、加強調查研究,提高稅收和科技創新創業的服務水準。各級稅務機關和科技部門要深入實際,做好科技創新創業稅收政策落實情況的調查研究,增強對科技企業發展規律的了解和把握,針對科技企業稅收管理和科技創新創業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用發展的眼光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鼓勵和

  三、加強對貫徹實施《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稅務機關和科技部門要轉變觀念、提高認識,並切實加強領導,堅決貫徹執行好省委、省政府出臺的鼓勵政策,不折不扣地將各項稅收政策落實到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科技廳將加強工作聯繫和協調,適時對各地貫徹《通知》及本實施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各地要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對貫徹實施《通知》及本實施細則的情況不斷總結。對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省科技廳反映。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二〇〇六年六月七日

  

編輯:普燕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