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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省級中小科技型企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7)

時間:2011-12-15 16:40   來源:台灣網

  江蘇省省級中小科技型企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蘇財企[2008]184號    

蘇中小綜[2008]7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江蘇省中小企業發展,規範省級中小科技型企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的管理,根據《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中小科技型企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支援我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技術創新、新品研發、産業集聚、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創業投資與風險補償等方面。

  第三條 本辦法支援的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以及我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有關要求和規定,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誠實申請、擇優支援,確保專項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條 省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援方向和重點,會同省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省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項目資金的撥付及監督。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支援方向、內容和額度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支援範圍:

  (一)技術創新項目

  1、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産品的産業化,包括工業設計、軟體開發等知識密集型産品的産業化項目;

  2、中小企業産學研合作和新産品的産業化;

  3、中小企業資訊化建設;

  4、中小企業為先進製造業提供配套服務、傳統産業升級及品牌化建設。

  (二)産業集聚項目

  1、産業集群(園區)標準廠房、環境治理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2、依託産業集群,打造區域性專業市場已取得明顯成效的建設項目。

  3、産業集群(園區)綠色製造項目。

  (三)公共服務平臺項目

  1、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重點服務機構,包括提供創業輔導、培訓、管理諮詢、政策法律、資訊及技術等方面的公共服務;

  2、組織中小企業開展經貿交流合作活動,包括中小企業開拓市場,參加境內外重要經貿活動;

  3、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為創業者提供價格優惠的生産經營場所、公共配套設施和相關服務;

  4、産業集聚內的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包括研究制定産業集群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開展産業集群品牌宣傳推廣並取得明顯成效的活動。

  (四)區域重點成長型企業發展項目

  1、區域重點成長型企業通過産品升級擴大生産、提高效益、推進新型工業化進程;

  2、區域重點成長型企業技術創新、節能技改、新産品開發、品牌建設及融資等項目建設。

  (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

  1、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擴大擔保規模和增強抗風險能力,對按低於國家規定標準收取的擔保費以及按規定提取的風險準備金給予補助;

  2、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做大做強,對資本金增資的擔保機構給予獎勵。

  (六)創業投資風險補償項目

  支援和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創業投資機構包括具有投資能力的創業投資公司、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等。對創業投資機構給予風險補償。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支援方式採用資助和獎勵為主。

  第八條 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按照不超過單位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資助,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 對産業集聚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單位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資助,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條 對公共服務平臺項目按照不超過實際費用發生額的50%給予資助,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省級重大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和經貿活動除外)。

  第十一條 對區域重點成長型企業項目根據項目的技術創新、節能技改的技術設備投入額以及融資財務費用支出額的5%安排資助,當年最高資助額不超過200萬元。

  對納入規劃的重點中小企業連續支援3年。

  第十二條 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補助和獎勵按以下分類計算:

  (一)擔保費及風險補助:根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年末累計平均擔保餘額已計提的風險準備金(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責任餘額1%的比例以及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給予不高於20%的補助。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50%的標準收取擔保費的,按照擔保額給予不高於2.5%的補助。對微小企業(年銷售500萬元以下,單項擔保合同200萬元以下)及涉農企業提供擔保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對不收保費的擔保業務不予補貼。

  (二)增資獎勵:在上年度註冊資本(實收資本)額基礎上增資1,000萬元以上的,按增資額補助5%,獲得增資補助的信用擔保機構五年內不得撤資。

  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資助和獎勵,一般其總額度控制在400萬元以內。 

  第十三條 對創業投資機構風險補償的補償比例最高不超過創業機構實際投資于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項目金額的3%。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四條 已獲取財政資金支援以及上一年度已支援過的項目,本年度不再支援。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資格及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且正常經營一年以上;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良好;

  (四)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六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應同時提供下列基礎資料:

  (一)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

  (二)單位經營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

  (四)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以上材料如提交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七條  申報技術創新項目的具體條件:

  (一)中小企業新産品必須是新開發並取得省級及以上相關證書。同時實現批量生産,市場前景較好。

  (二)中小企業産學研合作項目必須是近兩年內簽訂共建協議,合作研發項目取得明顯成效。

  (三)中小企業資訊化建設項目,申報企業或單位應是省中小企業資訊化推進工程示範單位。

  (四)配套服務和提高升級項目必須是省級及以上品牌産品或為品牌産品配套的。

  第十八條  申報産業集聚項目的具體條件:

  (一)省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確認的省重點培育産業集群(園區);

  (二)負責産業集群(園區)內基礎設施建設的經營實體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三)産業集群(園區)新建多層標準廠房1萬平方米以上。對蘇北地區適當放寬標準;

  (四)産業集群(園區)的社會和經濟效益顯著,對當地的可持續發展具有示範和帶動效應;

  (五)産業集群(園區)內通過市、縣驗收的清潔生産項目。

  (六)申報的項目必須是上一年底前竣工投産的。

  第十九條 申報公共服務平臺項目的具體條件:

  (一)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四到位”(即註冊到位、場所到位、人員到位、服務到位)的基本要求成立並運作。

  (二)具備較強的服務能力,服務收入佔營業額的比例不低於50%,可實現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專項服務活動項目必須有明確、具體、可行的提供服務的方案和計劃。

  (四)服務機構、培訓機構須承擔省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下達的年度服務工作計劃、培訓計劃相關任務。

  (五)申報創業基地建設的項目,應符合本地區總體規劃,創業場所1萬平方米以上,入駐企業以新創辦的小企業為主,在本地區具有較強的服務和示範功能。

  第二十條 申報區域重點成長型企業項目的具體條件:

  (一)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1億元以上4億元以下,上繳稅收在600萬元以上;

  (二)通過扶持,企業的銷售收入增幅每年要超過30%,實現利潤總額和入庫稅收每年增長超過20%。

  第二十一條  申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項目的具體條件:

  (一)擔保業務開展一年以上,運轉正常,業務量逐年增長;管理規範,無不良經營記錄,有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年平均擔保餘額高於擔保機構年平均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的3倍,且60%以上的擔保業務是面對中小企業(不包括房地産開發)的信用擔保機構。

  (二)申報擔保費及風險準備金補助的信用擔保機構,其上年度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南京、無錫、蘇州市不低於9,000萬元,其所屬縣(市)不低於8,000萬元;常州、南通、泰州、鎮江、揚州市不低於6,000萬元,其所屬縣(市)不低於5,000萬元;蘇北五市不低於3,000萬元,其所屬縣(市)不低於2,000萬元。

  (三)申報增資補助的信用擔保機構,其上年度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南京、無錫、蘇州市及所屬縣(市)不低於6,000萬元;常州、南通、泰州、鎮江、揚州市及所屬縣(市)不低於4,000萬元;蘇北五市及所屬縣(市)不低於2,0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申請創業投資風險補償的項目的具體條件:

  (一) 實收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二)有明確的投資領域,對中小科技型企業和科技創業載體的創業投資佔對外投資總額的30%以上;

  (三)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

  (四)管理和運作規範,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式和風險控制機制。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程式和審核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範圍內公開組織項目資金的申請工作,並共同對申請企業或單位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匯總後分別報省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財政部門。

  省級項目直接報送省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各項目申報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將項目申請材料分別報送所在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各市、縣于4月底前匯總本地區項目報送省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 省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共同組織相關經濟、技術、財務等方面的專家,依據本辦法的要求和當年度專項資金的支援方向和重點,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二十七條 省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支援的項目並對外公示。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部門根據公示的結果,按照現行財政體制于每年6月底前下達專項資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省財政部門和省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分別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並共同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量化標準對已實施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辦法另行制定)。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規定要求報送項目實施情況。

  第三十條 省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在年度終了後對上一年度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及效果進行工作總結。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一經查實將追回已經撥付的專項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和省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江蘇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財企〔2007〕43號),《江蘇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企[2007]138號)和《扶持重點企業發展加強財源建設實施辦法》(蘇財企〔2007〕142號)同時停止執行。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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