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
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財教[2009]178號
各市、縣財政局、科技局:
為緩解科技型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加強科技資源與金融資源緊密結合,推動新興産業加快發展,經省政府同意,設立“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省風險補償資金)。為規範省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強科技資源與金融資源緊密結合,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推動新興産業加快發展,促進全省産業結構調整升級,經省政府同意,設立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省風險補償資金”)。為確保省風險補償資金的規範管理和高效運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風險補償資金每年從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資助項目有償使用的回收資金中安排,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共同管理。
第三條 省風險補償資金用於補償協作銀行在支援科技型小企業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科技成果産業化過程中所發生的貸款損失。
第四條 省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原則,其風險責任由省、各市縣(區)、項目單位及協作銀行共同承擔。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省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擬定省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研究提出授信貸款年度支援重點和項目指南;審議授信貸款年度支援項目、貸款安排建議、項目代償及核銷申請;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管與績效考核。
第六條 依託江蘇省生産力促進中心設立省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管理服務中心”)。省管理服務中心受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委託,具體負責省風險補償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項目受理、評估、審核及貸款合同的簽訂;跟蹤了解項目實施情況;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時歸還貸款;提出項目代償與核銷建議等。
第三章 運作方式
第七條 省風險補償資金作為信用保障資金,以引導協作銀行向企業發放項目貸款的方式支援科技型小企業發展。
第八條 鼓勵各市、縣(區)安排相應的風險補償資金,省對設立風險補償資金的地區予以貸款額度支援。
第九條 協作銀行在省及各地風險補償資金規模的基礎上給予放大3倍左右的貸款授信,並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基準利率基礎上予以一定的利率優惠。
第十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省及各市、縣(區)風險補償資金規模,以及與協作銀行商定的貸款規模等,每年核定各市、縣(區)的貸款控制額度。
第十一條 省對所貸項目承擔70%左右的貸款損失風險,各市、縣(區)承擔30%左右的貸款損失風險,項目承擔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項目貸款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協作銀行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風險。
第四章 支援對象
第十二條 協作銀行的授信貸款用於扶持我省高技術新興産業的小企業成果轉化項目,其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強,技術水準領先;
(二)擁有作為申報項目依託的自主智慧財産權;
(三)項目實施能産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已完成研究開發,具備産業化生産的基本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授信貸款支援的科技型小企業,除項目符合第十二條要求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本省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産權清晰,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企業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産品的研製、開發、生産和服務業務,企業管理團隊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準;
(三)企業年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以下,資産不超過1000萬元,職工人數原則上不超過3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
(四)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 協作銀行的授信貸款優先支援符合下列條件的科技型小企業:
(一)省級以上高新區內的企業;
(二)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內的企業;
(三)省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劃和省“雙千人才工程”資助對象所創辦的企業。
第五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每年根據省科技成果轉化重點工作發佈貸款項目申報指南,明確貸款項目的申報及組織要求。
第十六條 授信貸款項目申報材料包括:
(一)《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項目貸款申報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碼證、國稅和地稅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三)企業章程、註冊資本驗資報告、上年度財務報表;
(四)項目情況的佐證材料(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批准文件、技術報告、檢測報告、用戶意見等);
(五)項目智慧財産權歸屬的證明文件(商標專用權證書、專利證書、著作權登記證書及新藥證書等);
(六)與申報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他佐證材料(國家專賣、專控及特殊行業的産品,需提供主管機關出具的批准文書複印件)。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實行屬地化管理。符合條件的項目,由企業向所在地市、縣(區)科技局、財政局申報。各市、縣(區)科技局會同財政局,依據貸款項目的申報條件與指南要求,對申報項目的技術先進性、可行性,智慧財産權的法律狀態,企業財務狀況等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各市、縣(區)科技局會同財政局對申報項目審核後,在省核定的貸款控制額度內將項目推薦給省協作銀行的地方分支機構,由其對申報項目的財務風險等進行評估。經各市、縣(區)科技、財政部門審核和省協作銀行地方分支機構評估合格的項目,推薦至省管理服務中心。
第十九條 省管理服務中心對各市、縣(區)推薦的項目進行評估審核後,提出擬立項項目及貸款安排建議,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審批。經批准的項目,由協作銀行發放貸款。對審核不合格項目,其申請的貸款額度可在其他市、縣(區)間調劑。
第二十條 經批准貸款的項目,由省管理服務中心、協作銀行、項目推薦單位及項目承擔單位共同簽訂貸款合同。
第二十一條 對批准貸款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以相應的自主智慧財産權作為質押。
第二十二條 貸款項目實施週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
第六章 項目管理與代償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區)科技局、財政局、省管理服務中心與協作銀行應共同做好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其中,各市、縣(區)科技局會同財政局負責貸款項目進展情況的日常跟蹤管理,協調各方共同推進項目實施,並及時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和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省協作銀行及其地方分支機構負責項目貸款後的財務監管。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貸款期內被並購重組的,其還款責任由並購重組後的企業承擔。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因項目失敗、中止等原因致使貸款無法歸還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代償申請,協作銀行及各市、縣(區)科技局、財政局核實情況後,報省管理服務中心;省管理服務中心對各地提出代償申請的項目進行審核,並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審批;經批准的代償項目由省協作銀行和其地方分支機構按責任比例從省及各市、縣(區)風險補償資金中劃款代償。協作銀行對發生代償項目的貸款免收利息。
第二十六條 各市、縣(區)科技部門對發生代償的項目,應將其出質的智慧財産權在省技術産權交易市場拍賣、變賣,所得收入由省和地方按風險責任比例受益。
第七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每年根據立項項目的還款情況對省管理服務中心及各市、縣(區)科技局進行考核。對未發生代償的市、縣(區),可增加其下一年度貸款控制額度;對代償超過一定比例的市、縣(區),核減其下一年度貸款控制額度,並相應增加其風險責任比例。對連續兩年代償比例較大的地區,將取消其項目推薦資格。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和各市、縣(區)科技局及協作銀行有權提前追討項目承擔單位的貸款本息,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弄虛作假騙取貸款的;
(2)違反財經紀律,挪用或擠佔貸款資金的;
(3)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項目實施情況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財務報表,項目進展情況報告等材料的。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貸款到期後,故意不還款的,省管理服務中心和各市、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應聯合協作銀行通過法律程式追償欠款及超期利息。
第三十條 發生代償的項目,其承擔單位列入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協作銀行根據有關規定記錄其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個人的不良信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