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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創新型企業建設工作實施方案》(2010.03.12)

時間:2011-12-15 16:25   來源:台灣網

  關於印發《江蘇省創新型企業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蘇科高[2010]84號

各市、縣科技局、國資委、總工會、工商聯: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總體實施方案》,加快開展國家技術創新工程江蘇省試點工作,進一步推進我省創新型企業建設工作,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産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省科技廳、國資委、總工會、工商聯聯合製訂了《江蘇省創新型企業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按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創新型企業建設工作。

  附件:江蘇省創新型企業建設工作實施方案   

  江蘇省科技廳       江蘇省國資委

  江蘇省總工會       江蘇省工商聯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江蘇省創新型企業建設工作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發展創新型經濟的工作部署,大幅度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總體實施方案》及《國家技術創新工程江蘇省試點工作方案》要求,省科技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省工商聯決定共同開展江蘇省創新型企業建設工作。現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大幅度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以培育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和自有品牌的創新型企業為目標,引導和支援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形成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産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主體,為創新型經濟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創新型企業建設堅持“企業主體,政府引導;創新機制,分類指導;上下聯動,整合實施”的原則。

  二、主要任務

  根據江蘇省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推進創新型企業建設,突出對企業創新發展的引導,整合科技政策、平臺、人才、項目等資源,大力支援和培育國家和省級創新型企業,重點建設一批自主創新企業,充分發揮創新型企業的引領作用。

  1、引導企業增強研發能力。引導企業加強創新發展的系統謀劃,支援創新型企業積極申報國家、省和地方科技計劃項目,積極建設國家、省和地方的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中心等,積極引進海內外高層次技術創新人才,積極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和市場競爭力的新産品、新技術和新工藝。

  2、引導企業加大創新投入。積極落實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抵扣、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府採購等激勵企業創新的重點優惠政策,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創新型企業研發投入要高於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入比例,國家和省各類科技計劃重點支援創新型企業,促使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決策主體、投入主體、利益主體和風險承擔主體。 

  3、引導企業加快智慧財産權創造。把培育自主智慧財産權和自有品牌作為企業技術創新的核心,實施“自主創新雙百工程”;大力推進企業智慧財産權創造,大幅度提高企業專利申請量及授權量在全省總量中的比重;建立健全企業的技術標準體系、品質保證體系、品牌建設體系和財務核算體系;建立創新型企業資訊網,促進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4、引導企業優化技術創新管理。改革和完善激勵創新的機制,以深化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為核心,支援企業對技術骨幹和管理骨幹實施期權等激勵政策,將企業技術創新投入和創新能力建設作為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積極開展技術培訓、技術練兵、技能競賽,提升企業職工的技能素質。強化企業技術創新群眾基礎,組織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技術攻關、發明創造等群眾性技術創新活動,加強職工技術交流與協作,促進職工技術成果轉化,營造創新氛圍,建設創新文化。

  三、創新型企業命名標準及程式

  1、創新型企業命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核心技術。企業掌握髮展的核心技術並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技術水準在國內同行業中處於國內領先地位。原則上近三年內至少擁有1項核心自主智慧財産權(含授權專利、軟體專著權、整合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2)創新投入強度高。在同類企業中,研發投入佔年銷售收入比例較高,並達到一定標準。原則上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3)具有較強的持續創新能力。企業有較為完善的創新發展戰略或發展規劃,健全的研發機構,制訂了智慧財産權管理體系、技術標準體系和品質保證體系,並參與國際、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

  (4)有較強的行業帶動性和自主品牌。企業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創新,主導産品市場佔有率高並享有相當知名度,在行業發展中具有較強的帶動性或帶動潛力。原則上企業主導産品須擁有註冊商標。

  (5)企業信譽好。為在江蘇省境內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資産負債率合理,信用好,無違法違規記錄或不良行為,盈利狀況較好。

  2、創新型企業命名程式

  (1)地方培育,省級命名。創新型企業的前期培育工作,包括試點企業的遴選及初步評價,由地方科技部門會同同級國資委、總工會、工商聯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的命名標準,開展試點培育,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組織初步評價,評價結果上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地方評價結果進行確認並命名。

  (2)明確重點,擇優支援。創新型企業主要從地方創新型試點企業,列入省政府“雙百工程”的百家重點自主創新企業,以及在當地或行業內在技術創新、品牌創新、體制機制創新、經營管理創新、文化理念創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業中擇優命名。

  四、支援措施

  1、省科技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省工商聯根據創新型企業技術創新的實際需要給予支援,建立綠色通道,加大扶持力度:

  (1)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科技支撐、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等科技計劃對創新型企業給予優先支援,科技計劃中有産業化前景的項目,優先支援創新型企業承擔。積極支援創新型企業參與申報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2)強化對省屬創新型企業的業績考核,將企業技術創新投入和創新能力建設作為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3)省總工會、省工商聯對創新型企業優先安排和組織職工經濟技術創新活動,共同推動並協助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等方面的培訓。

  2、支援創新型企業實施智慧財産權發展戰略和自主品牌戰略,建立健全智慧財産權管理體系,對創新型企業獲得受理的重大發明專利以及向國外申請專利所需申請費和實審費,省、市、縣財政專利申請專項補助資金按規定給予全額補貼。支援創新型企業成為技術標準制定的牽頭單位,並優先支援創新型企業參與企業標準試點工作。

  3、支援創新型企業加強創新人才隊伍建設。省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專項資金,優先支援創新型企業培養和引進我省前沿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産業化急需的高水準創新創業人才及優秀企業家。

  4、加大對企業技術創新的表彰和獎勵。對成績特別突出且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優先推薦參加國家科技進步獎評選。在創新型企業建設過程中取得顯著創新成效的企業或個人,省科技廳、國資委、總工會、工商聯給予表彰或獎勵。

  五、組織實施

  省科技廳會同省國資委、總工會、工商聯負責組織並指導全省創新型企業建設工作的開展。各市縣科技局會同當地國資監管、工會、工商聯等部門,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認真做好創新型企業前期培育試點與推薦工作。

  1、創新型企業的前期培育。各市縣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啟動創新型企業培育工作,組織轄區內企業圍繞創新型企業建設內容開展試點工作。

  2、創新型企業的推薦申報。各市縣面向開展創新型企業培育試點的企業進行初步評價,擇優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由企業填寫《江蘇省創新型企業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本企業的基本情況、建設任務、具體措施、工作進度以及年度目標和總體目標等),經地方科技局會國資監管、工會、工商聯等部門初審後,一式三份上報省科技廳。省屬企業直接報省國資委。

  3、創新型企業的確定命名。省科技廳會同省國資委、總工會、工商聯組織有關專家開展創新型企業的確認工作,擇優確定創新型企業名單並公示。公示結束後,正式命名“江蘇省創新型企業”並授牌。

  4、創新型企業的管理。省科技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省工商聯將加強對創新型企業的指導,實行動態管理,對建設過程中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將撤銷“江蘇省創新型企業”稱號並公告。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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