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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省級節能減排(節能與迴圈經濟)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7)

時間:2011-12-15 16:14   來源:台灣網

  省財政廳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印發

《江蘇省省級節能減排(節能與迴圈經濟)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財企〔2008〕179號 

蘇經貿環資〔2008〕86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節能減排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意見》和《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江蘇省人民政府《加強節能工作的意見》(蘇政發[2006]152號),省財政設立江蘇省省級節能減排(節能與發展迴圈經濟)專項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援節能降耗和發展迴圈經濟。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充分發揮專項資金對節能降耗和迴圈經濟發展的導向和激勵作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學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支援範圍

  第三條 節能項目

  專項資金圍繞重點領域節能,以冶金、化工、建材、電力、紡織等高耗能行業和重點耗能企業為重點,推廣節能技術、産品,實施節能改造工程。專項資金支援的工業節能改造項目,年節能量不低於500噸標準煤。

  (一)工業節能

  1.工業鍋爐(窯爐)節能改造:採用新型高效鍋爐更新、替代低效鍋爐,整合先進技術改造現有鍋爐系統等節能改造,綜合利用生産廢棄物替代鍋爐燃煤改造;淘汰落後工業窯妒,對現有工業窯爐進行綜合節能改造。鍋爐改造項目應使鍋爐熱效率提高5個百分點以上或節能量不低於1,000噸標準煤。

  2.區域熱電聯産:熱電廠為擴大供熱範圍、淘汰集中供熱範圍內小鍋爐實施的改造;為提高效率,實施的抽凝機組改背壓機組;利用低熱值燃料和秸桿等綜合利用示範熱電廠。熱電聯産改造項目節能量不低於1,000噸標準煤。

  3.餘熱余壓利用:冶金、建材、化工、紡織、輕工等行業。改造和建設純餘熱發電、壓差發電、副産可燃氣體和低熱值氣體回收利用等餘熱余壓的余能利用裝置和設備。

  4.節約和替代石油:電力行業燃煤鍋爐採用電漿無油、小油槍微油點火技術和低負荷穩燃技術的節油改造;化工、建材、冶金等行業工業窯爐以潔凈煤、天然氣、煤制氣等替代燃料油,以及採用窯爐保溫、富氧燃燒、餘熱回收等新技術、新工藝,實施的節約和替代石油改造。節約和替代石油項目的節約(替代)石油量不低於1,000標準煤。

  5.電機系統節能改造:以高效節能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高壓電動機、交直流永磁電動機、通風機、水泵、空氣壓縮機等産品更新改造低效電動機等用能設備;實施以推廣電機系統變頻調速、軟啟動裝置、無功補償裝置、電腦自動控制系統等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節電改造。電機系統節能改造項目節電量應不低於100萬千瓦時。

  6.能量系統優化改造:冶金、化工、電力、紡織等重點行業和重點耗能企業實施的整體能量系統優化、梯級利用等改造項目。

  7.高耗能行業工藝節能改造示範:高耗能生産工藝通過技術創新,簡化生産工藝流程、減少耗能環節等,使能耗大幅降低的工藝節能改造,改造後工序能耗達到省內同行業領先水準。

  8.節能産品規模化生産:技術在省內處於領先水準,節能效果明顯,有較大推廣價值的高效用能設備(如高效電機、風機、水泵、變壓器、鍋爐、綠色照明産品等)、餘熱余能回收技術和設備(如熱管、熱棒等)、能量梯級利用技術、高效節能保溫材料、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和裝備的開發和産業化示範項目。産品及技術應用後,社會節能量不低於5萬噸標準煤。

  9.淘汰水泥機立窯及電機、風機、水泵、變壓器、鍋爐等落後用能設備。

  10.重點耗能企業為挖掘節能潛力,組織節能改造,提高能源效率,委託節能服務仲介機構實施的能源審計。

  (二)綠色照明

  黨政機關、學校、賓館飯店、商場超市、大型工礦企業、醫院、城市道路、景觀照明及城市居民小區等推廣緊湊型熒光燈、T5及T8熒光燈、金屬鹵化物燈、高壓鈉燈和半導體照明(LED)等高效照明産品的示範改造項目。

  (三)交通節能

  1. 交通運輸企業加快更新淘汰落後運輸工具,推廣應用環保節能型交通運輸工具。 

  2.交通運輸企業推廣高效節油裝置和産品。

  3.交通運輸企業優化道路運輸組織管理,提高運輸集約化水準等節能示範工程。

  (四)節能監測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

  1.節能監測(察)機構加強監察執法能力建設。

  2.節能技術服務仲介機構面向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合同能源管理等節能技術服務。

  第四條 迴圈經濟項目

  (一)節水示範:重點圍繞電力、冶金、建材、化工、造紙、紡織等高用水行業節水改造,單耗達到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節水量須達到10萬噸以上;礦井水利用、海水淡化、中水回用等廢水資源化項目等。

  (二)資源綜合開發:對礦産資源的採、選、冶工藝進行完善,提高綜合回收率,回收率要達到國內同類型礦産的先進水準;推進尾礦、共伴生礦的綜合利用,綜合利用率要提高3個百分點以上;重點支援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和氫能等開發利用項目。

  (三)資源綜合利用:工業廢水(液)、廢氣和廢渣的回收和綜合利用項目,其中企業自身産生的固體廢棄物利用率要達到90%以上,其他廢物利用率要達到行業先進水準;廢有色金屬、廢塑膠、廢紙、廢舊紡織品的回收利用項目,其資源化方式的工藝先進性、産品高端化、規模化水準要在國內具有獨創性;廢舊輪胎、廢舊家電及電子産品、廢舊機電産品及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和迴圈利用項目;“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加工利用、稀貴金屬再生利用、裝備再製造、廢舊電池及秸稈資源化、産業化、規模化等有典型示範意義的項目。

  (四)清潔生産示範:在太湖、淮河等重點流域的化工、印染、釀造等重點行業,支援資源合理利用、節能清潔生産示範項目。企業規範實施清潔生産審核並通過驗收,採用先進的工藝和技術實施改造項目,達到國家公告的24個行業清潔生産評價體系(國家發改委2005年第28號等相關公告)規定的先進指標。

  (五)重大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資源節約和替代技術、區域生態産業鏈延伸和連結技術、可回收利用生態材料和回收處理技術、再生水回用技術、“零”排放技術、綠色再製造技術、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以及節水器具推廣示範項目等。

  第三章 支援方式及標準

  第五條 支援方式及標準

  對列入節能和發展迴圈經濟的項目,在項目竣工投産或主體設備到位後,按照不超過實際到位的技術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補助。

  對列入淘汰落後的項目,根據淘汰規模給予單個項目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對列入執法能力建設的項目,給予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30%、單個項目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

  對交通節能、綠色照明示範工程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0%、單個項目不超過100萬的補助。

  第四章 專項資金申報條件和程式

  第六條 申報條件和要求: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

  (二)正常運營一年以上,具備健全的財務管理體系。

  (三)申報工業項目要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省有關規定。

  (四)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對上年度已安排的項目不再支援。

  (五)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七條項目申報及審核程式:

  (一)每年三月底前各市縣經貿、財政部門在轄區內公開組織項目的申報工作。

  (二)各市縣經貿、財政部門聯合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匯總,並於四月底前正式行文上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

  (三)省直企業(單位)申報的項目,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後,直接向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申報。

  (四)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依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項目,經公示後,省財政廳于六月底前下達專項資金。

  (五)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後,根據《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l號)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部門分工與職責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由省財政廳和省經貿委共同負責。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經貿委負責確定年度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援節能降耗和迴圈經濟發展的重點,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審核和工作總結和績效考核。

  各市縣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對申報專項資金項目初審、上報,對所確定的扶持項目進行檢查、驗收,並對項目實施效果進行總結評價。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九條 省財政廳、省經貿委分別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並對已實施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一)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單位應按規定要求向所在地經貿和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實施情況。

  (二)建立項目跟蹤問效管理制度。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在年度終了後對上年度專項資金的總體情況、項目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效果進行總結和績效評價。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應主動配合做好相關工作,並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項目單位在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一經查實將追回已經撥付的專項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同時停止執行《江蘇省節能及發展迴圈經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財企[2007]24號、蘇經貿環資[2007]233號)。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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