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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其他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8.12.20)

時間:2011-12-15 16:11   來源:台灣網

  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其他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財建〔2008〕195號

各市、縣財政局、發改委、經貿委(商貿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決定》(蘇發〔2008〕8號),發揮省級專項發展資金對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促進作用,規範現代服務業(其他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貿委聯合製定了《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其他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詳見附件),經省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其他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其他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現代服務業加快發展,規範現代服務業(其他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決定》(蘇發〔2008〕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現代服務業(其他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其他服務業資金”)由省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第三條  資金的分配遵循因素分配、突出重點、擇優扶持、鼓勵創新、公開透明的原則。  

  (一)因素分配。其他服務業資金採取因素法進行分配。  

  (二)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其他服務業資金重點扶持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現代物流業、商貿流通業、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業和服務業標準化體系建設等領域的重點項目。  

  (三)鼓勵創新。通過其他服務業資金的支援,提高服務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産業優化升級,提高競爭力。

  (四)公開透明。其他服務業資金的分配因素、分配辦法以及項目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

  第二章  資金的分配辦法和支援方式

  第四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激勵和引導地方政府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增加對服務業的投入,各省轄市(含所屬縣(市))獎勵或財政補助額度的確定與各市服務業增加值貢獻率、服務業增長速度和服務業固定資産投資貢獻率、服務業固定資産投資增長速度等指標掛鉤。四項指標所佔比重分別為40%、20%、15%和25%。  

  (一)考核對全省服務業增加值的貢獻率。以各省轄市服務業增加值比上年的增加額佔全省服務業增加總額比例,測算各地區對全省服務業增加值貢獻率。  

  增加值貢獻率=各地區服務業增加值比上年的增加額/全省服務業增加總額  

  (二)考核服務業增長速度指標完成情況。以各省轄市服務業比上年的增長速度,測算與省下達的服務業增長速度指標完成情況。  

  增速完成情況=各地區服務業比上年的增速/省下達的服務業增速指標  

  (三)考核服務業固定資産投資指標完成情況。以各省轄市服務業城鎮固定資産投資比上年的增長速度,測算與省下達的各市服務業城鎮固定資産投資增長速度指標完成情況。  

  服務業固定資産投資完成情況= 各地區服務業城鎮固定資産投資比上年的增速/省下達的服務業城鎮固定資産投資增速指標  

  (四)考核對全省服務業固定資産投資的貢獻率。各省轄市服務業城鎮固定資産投資增加額佔全省服務業城鎮固定資産投資增加總額比例,測算各地區服務業城鎮固定資産投資對全省服務業城鎮固定資産投資貢獻率。  

  投資貢獻率=各地區服務業城鎮固定資産投資增加額/全省服務業城鎮固定資産投資增加總額  

  (五)其他服務業資金分配測算因素以省統計局公佈的年度統計數據為準。  

  第五條  各市、縣(市)獎勵或財政補助額度的確定還要考慮項目評審情況、項目行業特點、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所在市、縣(市)上一年度績效考評情況。同時兼顧項目在各地區的分佈。  

  第六條  其他服務業資金實行獎勵和財政補助的支援方式。  

  (一)獎勵。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於能夠制定具體量化評價標準的項目,採取獎勵的方式。在項目實施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項目,安排獎勵資金。  

  (二)財政補助。對於盈利性弱、公益性強,不適合以獎代補方式支援的項目,採取財政補助的方式。項目承擔單位自有資金比例較高的優先安排。

  第三章  資金支援的範圍和申報條件

  第七條  其他服務業資金支援的範圍包括以下方面:

  (一)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支援集聚區公共平臺建設。  

  (二)省級服務業重點項目。重點支援列入年度省服務業重點項目計劃的下列領域的項目:  

  1、現代物流業。支援省級重點物流基地和重點物流企業;支援以工業原材料和零部件採購、産品配送為主的製造業物流企業外包,發展第三方物流企業;發展以商品貿易、批發配送為主的物流中心和運用物流資訊系統改造提升傳統物流企業。  

  2、商貿流通業。發展商業連鎖經營和配送(含農資連鎖配送)。支援農村現代流通體系、農副産品批發市場建設和城市大型農貿市場副食品安全檢測服務體系。  

  3、商務服務業。發展國際化、專業化、貿易型為主導的會展經濟;鼓勵會計、審計、評估、諮詢等仲介服務業發展連鎖加盟,培育企業化經營、規範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的大型仲介法人機構。  

  4、居民服務業。支援面向城市居民生活服務、提高居民生活水準和便利性、具有公益服務性質的居民和社區服務業。  

  5、金融業。支援金融保險業在江蘇改革試點;重點支援銀行、證券、保險、創業投資等地方金融企業做大做強。  

  (三)服務業標準化。支援省級服務業標準化體系建設,制定省級服務地方標準,建立省級服務標準化試點。  

  (四)與國家服務業引導資金相配套的項目和其他需支援的重點服務業。  

  第八條  其他服務業資金支援的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我省制定的服務業發展規劃。    

  (二)符合現代服務業的基本特徵。以資訊等高技術為依託,與現代生産、生活方式密切相關,能運用新的組織方式、管理模式和新技術。  

  (三)能提升製造業水準、降低社會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能擴大市場容量、擴大就業、帶動作用強、示範作用明顯。  

  (四)項目已實施。  

  (五)項目資金已落實,其中市、縣財政已安排相應配套資金的項目可優先考慮。

  第九條  申報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在江蘇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實行現代企業制度,依法經營,具有健全的財務與管理體系;  

  (三)企業資産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高的資信等級和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  

  (四)企業年營業收入比上年增長15%以上,利潤總額同比增長。  

  第十條  項目的申報:  

  (一)按照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和經貿委發佈的其他服務業資金項目申報工作指南,符合條件的項目,由企業按要求向同級市、縣(市)發展改革委申報。各市、縣(市)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局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等進行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聯合行文出具推薦意見,向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報送資金申請報告。省直和中央部屬單位可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申報。  

  (二)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及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委託相關機構或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論證和評審。依據評審意見,經綜合平衡後,提出其他服務業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建議,報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議。  

  第四章  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第十一條  採取因素法確定的項目經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其他服務業資金投資計劃,省財政廳下達資金預算指標,同時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其他服務業資金預算指標和投資計劃後,按照規定程式辦理資金劃撥手續,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其中以獎勵方式下達的資金,在項目竣工驗收後一次性撥付;以補助方式下達的資金,在項目開工後下達50%,項目竣工驗收後下達50%。省級和中央部屬企業由省財政廳下達預算指標和撥付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其他服務業資金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對項目進行驗收,會同財政部門對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提供績效評價報告;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組織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條  其他服務業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每人平均不得滯留、挪用、截留、擠佔,不得擅自改變或擴大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對騙取、滯留、挪用、截留、擠佔專項資金的財政違法行為,由省財政廳追回有關財政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六章  績效考評  

  第十五條  各承擔單位在項目完成後要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主要對項目目標的實施過程和完成情況、項目投入使用後産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竣工決算情況進行總結和評價,並及時將評價報告報送同級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局。各市、縣(市)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局要將評價報告匯總後於次年三月三十日前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屬和中央部屬企業直接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不能及時提交績效評價報告的地區或單位不能申報下一年的其他服務業資金項目。  

  第十六條  建立績效考評制度。年度終了後,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及有關部門組織對各項目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驗收和考評。在此基礎上,對整個資金使用情況和取得成效進行全面總結,向省政府作出報告。驗收考評結果作為安排下一年其他服務業資金的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05〕114號)中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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