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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省級外貿發展資金管理辦法》(2005.09.24)

時間:2011-12-15 15:56   來源:台灣網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外貿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5〕10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蘇省省級外貿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江蘇省省級外貿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為充分發揮省級外貿發展資金的作用,支援外貿企業做大做強,促進外貿企業擴大出口,優化外貿結構,增強外貿發展後勁,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省級外貿發展資金的來源包括: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外貿發展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1995〕60號)建立的省級外貿發展基金結余;省財政根據省級財力增長情況和外貿發展情況每年適當安排的資金;省級外貿發展基金存款利息及收取的資金佔用費以及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二條  省級各類外經貿企業,均屬本辦法實施範圍。根據本資金規模今後將地方外經貿企業逐步納入本辦法實施範圍。

  第三條  省級外貿發展資金的使用方式包括無償使用和有償使用。

  無償資助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支援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發展海外企業,組建國際經貿網路;

  (二)促進科技興貿,支援機電産品、高新技術産品出口,對中央補貼促進政策的相應配套;

  (三)鼓勵出口企業培育自主智慧財産權,創建國際品牌;

  (四)促進進出口公平貿易,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參加或組織參與各類進出口公平貿易活動,應對各種貿易壁壘;

  (五)對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實繳保費給予補貼;

  (六)根據外經貿發展形勢變化需要安排的其他資助項目。

  有償使用主要解決外貿企業流動資金週轉的臨時困難。

  第四條  省級外貿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實行專戶管理。需使用資金的企業,可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用途和程式提出申請。

  第五條  省級外貿發展資金作為無償使用時,由省財政廳會省外經貿廳根據當年外經貿發展重點進行安排,並制定具體操作辦法。需要使用資金的企業根據操作辦法要求提出申請,一式兩份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共同商定後,報省政府批准執行。

  第六條  省級外貿發展資金作為有償使用時,需使用資金的企業,提出書面申請,説明使用的原因和用途,並填寫申請表,由擔保人擔保,經省財政廳審核並報省政府批准後,由使用單位與省財政廳簽訂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的使用合同。

  第七條  作為有償使用的外貿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收取佔用費。對借款到期不能按時歸還本金或不繳納佔用費的企業,自資金到期的次日依照本金和佔用費額按日費率1‰計收滯期費。

  第八條  省級外貿發展資金使用單位應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資金的專款專用,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並在資金使用後向省財政廳和外經貿廳提交省級外貿發展資金使用報告,説明省級外貿發展資金使用及效益情況。

  第九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違反資金使用原則,擅自改變用途,挪用、截留、侵佔資金,利用虛假材料騙取資金及不按規定及時歸還有償使用資金等行為的,省財政廳有權追回已撥付的款項,並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置。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

  各市可參照本辦法設立外貿發展資金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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