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江蘇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2005.11.25)

時間:2011-12-15 15:53   來源:台灣網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5〕11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2005年11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的實施綱要》(蘇發〔2005〕16號)和《關於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的若干政策》(蘇發〔2005〕17號)要求,省政府設立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為加強引導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2005-2007年,省財政每年安排1億元作為引導資金,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共同管理。

  第三條 引導資金應當根據項目安排,遵循公開申請、科學評審、擇優支援的原則,嚴格程式,規範操作。

  第二章 工作機構與職能

  第四條  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是管理引導資金的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二)審議上年度引導資金的實施評估報告;

  (三)審議引導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四)審議引導資金支援的重點項目;

  (五)協調解決引導資金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具體負責引導資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省財政廳擬定引導資金管理辦法,提出引導資金項目的評審論證標準;

  (二)提出引導資金年度支援重點和項目指南,統一受理引導資金項目申請並進行形式審查;

  (三)組織專家開展引導資金項目的評審、論證工作;

  (四)會同省財政廳編制引導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五)對引導資金項目實施過程進行跟蹤管理,包括引導資金項目的合同簽訂、項目監管、驗收、統計等,並向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彙報重點項目的進展情況。

  第六條  省財政廳是引導資金的監管部門,與省發展改革委共同擬定引導資金管理辦法、項目指南、項目評審論證標準、年度使用計劃等,並依據項目合同及實施進度審核撥付項目經費;負責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支援範圍和條件

  第七條  引導資金主要用於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的實施綱要》(蘇發〔2005〕16號)中確定的重點領域,近期重點扶持省級服務業集聚區、現代物流、金融保險業總部或地區總部、金融保險業在江蘇改革試點、商務服務業、資訊服務業等現代服務業領域的重點項目建設,以及與國家服務業引導資金相配套的項目。

  省級財政已設立專項資金的服務業領域,不再重復安排引導資金。

  第八條 引導資金支援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産業政策和服務業發展規劃;

  (二)能夠提高製造業水準、擴大市場容量、擴大就業、帶動作用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有望形成具有較大規模和較強競爭力、示範作用明顯的現代服務業項目;

  (三)市、縣財政安排相應的配套資金(經濟薄弱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可適當降低財政配套資金要求);

  (四)優先支援獲得國家服務業引導資金資助的服務業重點項目。

  第九條  引導資金項目的實施以企業為主體。實施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江蘇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與管理體系;

  (三)企業資産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高的資信等級和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

  第四章  資金使用方式

  第十條 根據項目和企業的不同特點確定引導資金支援方式:

  (一)投資補助。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投資補助。投資補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30%。

  (二)貸款貼息。對符合條件、使用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貸款利息補貼。貸款貼息採用全貼息、半貼息方式,貼息率不得超過當期中長期銀行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投資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原則上按項目的建設實施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分期安排貼息資金。

  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第五章 項目申報

  第十一條  申請引導資金的項目,應當按照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發佈的引導資金項目申報工作指南,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實行屬地化管理,符合條件的項目,由企業按要求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發展改革委申報。省直和中央部屬單位可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申報。

  設區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等進行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三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三)申請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四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文件;

  (二)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批准文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兩年度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注等,並提供最近一個月的各類會計報表(複印件);

  (四)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或者貸款合同文本(複印件);

  (五)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六章 項目審批

  第十五條 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後,選聘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重點是申報項目的可行性、市場前景、風險性、投資概算等,並提出諮詢意見。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依據專家組的諮詢意見,經綜合平衡後,提出引導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建議,報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議。審議通過後,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聯合下發引導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第七章 項目和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凡使用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資金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轉移、侵佔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資金。

  第十八條 使用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資金的項目,符合招投標要求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要求報告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項目建設情況的,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或其委託機構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投資項目不能按計劃完成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報告情況,説明原因,提出調整建議。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可視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對項目的跟蹤管理和驗收,必要時可委託仲介機構進行後評價。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每年組織力量對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形成引導資金的實施評估報告,上報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作為下年度引導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引導資金由省財政廳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對批准使用引導資金的項目,建立資金分期撥付制度,其經費由省財政廳按項目合同和實施進度及資金合理流向予以撥付。

  投資補助類項目:首期撥付扶持資金的30%;項目完成50%的工作量,經檢驗合格,撥付扶持資金的40%;項目建成並經驗收合格後撥付剩餘資金。

  貸款貼息類項目:項目完成50%的工作量,經檢驗合格,憑銀行貸款結息單,撥付貼息總額的50%;項目建成並經驗收合格後撥付剩餘資金。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加強經費管理和核算。引導資金、配套資金與自籌資金等實行統一預算管理和核算。

  第八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挪用或擠佔引導資金的,由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採取通報批評、停止並追回撥款、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項目,均應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省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廳接受單位、個人對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資金,並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轉移、侵佔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申報單位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資金的,一經查實,省發展改革委三年之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單位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資金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在一定時期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有關仲介機構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提出的評估意見嚴重失實的,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承擔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諮詢評估任務的資格等處罰,並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規定的程式和原則批准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江蘇省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計經貿發〔2003〕481號、蘇財建〔2003〕18號)同時廢止。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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