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支援臺資企業
健康平穩發展和加快轉型升級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4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關於支援臺資企業健康平穩發展和加快轉型升級的若干政策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四月十九日
關於支援臺資企業健康平穩發展和加快轉型升級的若干政策意見
我省是吸引臺灣地區投資最多、臺資企業最為密集的省份之一。支援臺資企業健康平穩發展和加快轉型升級,對促進我省開放型經濟發展和深化蘇臺經貿合作具有重要意義。為幫助和支援我省臺資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加快轉型升級,實現健康平穩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加大貸款投放力度。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的江蘇分行在總行對臺資企業專項融資額度中,積極爭取一定數額用於支援我省臺資企業的融資貸款。我省其他銀行也要積極支援有市場、有訂單、信用記錄較好的臺資企業發展,合理確定授信品種,增加信貸投放。
二、減輕臺資企業還貸壓力。對生産經營一貫良好,因受客觀經濟形勢變化影響而暫時出現經營或財務困難的臺資企業,支援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施貸款重組,幫助臺資企業緩解還貸壓力。
三、創新金融抵押擔保方式。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推出面向臺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應收款質押、動産質押等多種新的金融抵押擔保産品。省信用再擔保公司要積極為臺資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支援有條件的臺資企業協會牽頭,組織臺資企業共同設立擔保公司,為中小臺資企業貸款提供擔保。
四、鼓勵臺資企業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積極引導我省有條件的臺資企業在國內A股市場上市。各地可選擇經營業績良好、有上市意願的臺資企業作為培育對象,給予重點扶持和指導。
五、積極推進蘇臺金融合作。加快我省金融機構與臺灣金融機構合作進度,爭取國家有關部門在兩岸金融合作取得實質性進展時,優先批准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積極推進蘇臺合作成立合資銀行,服務台資企業。
六、加大對臺資企業轉型升級的支援。轉型升級的臺資企業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省和各地設立的相關産業和貿易發展扶持資金,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審批程式和條件。
七、支援臺資企業向蘇北發展。積極引導臺資企業向蘇北投資,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蘇北地區設立臺資企業承接轉移中心區域,對在區內投資的臺資企業,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八、加大對臺資農業項目的扶持。進入我省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的臺資農業項目,可按有關規定申報省、市、縣級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科技攻關、高效設施農業及林業建設等專項資金扶持。
九、加大對臺資企業節能降耗的支援。經認定的生産資源綜合利用産品或採用資源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的臺資企業,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節能專項資金和節能獎勵,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申請程式和條件。
十、嚴格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省政府關於取消和停止徵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蘇政發〔2008〕78號),對臺資企業不得繼續徵收已經取消和停止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十一、減免部分檢驗檢疫費。免收出口免驗企業産品檢驗檢疫費;對實施型式試驗模式的出口産品、符合條件的加工貿易出口産品、法檢目錄內出口紡織服裝産品,減收30%檢驗檢疫費;減半收取食品運輸包裝檢驗檢疫標誌費。
十二、減免部分現代服務業稅收。臺資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國家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從事離岸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並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臺資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體産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按規定即徵即退。新辦軟體生産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産動漫産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産業發展的增值稅、所得稅政策,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除廣告業、娛樂業外),暫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十三、減免部分設備更新稅收。臺資企業購進的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産的進項稅額可按規定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新購置的用於技術改造的固定資産,還可以按規定享受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的優惠;臺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的符合國家規定目錄的環保、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産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所得稅中抵免。
十四、減免困難臺資企業部分稅收。對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臺資企業,地方政府對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産稅實施應免盡免、應減盡減政策。
十五、幫助臺資企業建立健全相關勞動制度。有針對性地幫助臺資企業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工資分配等規章制度,指導臺資企業在運作困難的情況下依法適度調整工資支付標準;簡化非標準工時工作制的審批程式,指導臺資企業合理制定工時制度。
十六、加強就業指導和服務。充分發揮公共就業服務功能,向臺資企業免費提供相關政策法規、職位供求資訊諮詢以及職業指導等公共就業服務,幫助臺資企業開展崗位培訓,著力提升職工技能。
十七、減輕臺資企業社會保險負擔。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按規定適當降低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統籌地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根據《江蘇省社會保障費徵繳條例》的有關規定,允許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臺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十八、支援臺資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對採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職工隊伍,並承諾本年度不裁員的困難臺資企業,或連續5年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在生産經營困難情況下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在崗、轉崗和技能提升培訓且不裁員的臺資企業,經審核批准,按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或職業培訓補貼。
十九、支援臺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臺資企業,及時辦理認定手續,有關申請程式和認定條件與內資企業相同,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二十、鼓勵臺資企業創立自主品牌。支援和鼓勵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産品申報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品質獎、中國名牌産品、江蘇省著名商標、江蘇省品質獎、江蘇省名牌産品。
二十一、加強智慧財産權服務與保護。積極為臺資企業辦理專利和註冊商標申請業務提供指導服務,臺資企業在江蘇境內研發申請的發明專利,享受本省企業同等的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專利新産品,可列入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發佈的《江蘇省自主創新産品名錄》,加強對臺資企業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版權、字號等智慧財産權的保護。
二十二、鼓勵臺資企業進行技術研發。支援臺資企業承擔重大科技專項、産業共性技術等開發項目,促進臺資企業增強研發能力。充分發揮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密集的優勢,鼓勵、支援臺資企業與我省高校和科研機構合作進行技術開發及産品創新。
二十三、幫助臺資企業進入內銷市場。積極規劃建設昆山花橋“臺灣産品商品交易中心”。工商、質檢、稅務等部門要積極支援臺資企業建立銷售網路和渠道。對進入我省批發、零售市場的臺資企業簡化審批手續,在場地租金、稅費繳納等方面給予一定優惠。
二十四、支援臺資企業參與擴大內需項目建設。支援資質高、口碑好、守信譽、品質可靠的臺資企業,積極參與省和各地重大項目和工程建設招投標。
二十五、簡化加工貿易外發加工手續。准許省內具備一定加工能力,因受自身生産特點和工藝條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訂單的加工貿易型臺資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加快推進“外發加工管理系統”的應用,實現“網上審批”。
二十六、簡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的保稅貨物流轉手續。對信譽良好的區內臺資企業採取擔保、集中申報、自行運輸等多種措施,簡化保稅貨物在不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的流轉手續,降低企業物流成本。
二十七、簡化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內銷手續。進一步簡化內銷審批手續,全面推廣應用“加工貿易電子化手冊”、“內銷徵稅管理系統”;加快前置歸類、審價、單耗核定等工作,縮短內銷徵稅手續辦理時間,提高通關效率;對實施電子賬冊模式監管且信譽良好的企業、經主管海關批准的AA類企業、經直屬海關主管關長批准且能夠提供金融機構或資産質押擔保的A類企業,允許其在內銷當月向海關一次辦理《加工貿易內銷批准證》範圍內的保稅貨物內銷申報手續。
二十八、優化貿易收結匯手續。在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時,允許在確已出口但因數據傳輸時滯造成可收匯額不足的臺資企業,可先結匯後核查。簡化臺資企業申請比例結匯和臨時額度的審批程式,縮短審批時間。適當提高來料加工項下出口可收匯額度核定比例。
二十九、優化出口退稅手續。對符合産業政策、信譽良好、規模較大的臺資企業出口産品,逐步實施“先退稅後核銷”的管理辦法,以減少企業資金佔用,鼓勵臺資企業經批准後外購産品並享受出口退稅。
三十、優化檢驗檢疫手續。對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及其進出境貨物,開通便捷通道,優先安排直通放行,提高臺資企業進出境貨物的檢驗檢疫效率。
上述政策意見,適用於港、澳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