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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2006.04.18)

時間:2011-12-15 14:38   來源:台灣網

  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

  蘇政發(2006)5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實施《江蘇省科技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促進科技創新創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以下政策:

  一、推動企業自主創新

  (一)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應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所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研究開發實際支出佔當年銷售收入比例超過5%的企業,可由企業納稅關係所在地政府從企業貢獻中拿出部分資金給予獎勵。

  (二)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達到固定資産標準的單獨管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適當縮短固定資産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企業購置軟體,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整合電路生産企業的生産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最短可為3年。

  (三)企業建立的省級以上技術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進口規定範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經稅務部門審定,其科技人員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據實扣除。

  (四)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嚴格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外的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可由企業納稅關係所在地政府給予一定的科技創新補貼。

  (五)用於出口産品技術改造貼息以及出口産品研發貼息的省配套資金,重點補貼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産品出口。各市對當地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産品出口給予一定的專項補貼。

  (六)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支援中小企業採取聯合出資、共同委託等方式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對加快創新成果轉化給予政策扶持。

  (七)政府利用專項資金、貼息、擔保等方式,引導各類商業金融機構支援自主創新與産業化。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及商業銀行省級分行對國家和省級立項的高新技術項目發放貸款。對“十一五”期間科技項目貸款年遞增20%以上的銀行,經考核後,由省財政每年按新增科技貸款餘額的1%給予風險補貼。

  國家開發銀行在我省分支機構每年安排一定規模的授信額度,以統貸方式向有借款資格和承貸能力的各類科技創新載體發放中小企業貸款。

  (八)改善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支援商業銀行與科技型中小企業建立穩定的銀企關係。加快建設企業和個人徵信體系,促進各類徵信機構發展。

  鼓勵社會資金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和多層次風險分擔機制。擔保機構可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償債準備金,按不超過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於擔保賠付。推進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産權權利質押業務試點。支援保險公司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財産保險、産品責任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中斷保險等險種,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保險服務。

  二、促進産學研結合和科技成果轉化

  (九)建立推進産學研結合的協調機制。鼓勵和支援高等學校同企業、科研機構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緊密型合作關係,共同培養創新人才,聯合開展創新活動。具有産業前景的共性技術研究項目,特別是應用性較強的項目,要由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聯合申報。在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中設立面向企業創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員崗位,選聘企業高級專家擔任兼職教授或研究員;支援企業為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設立研發崗位。支援企業為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建立學生實習、實訓基地。支援高校和科研機構圍繞産業發展搭建公共服務平臺,為企業科技創新提供服務。

  (十)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優先支援産學研結合的項目,省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優先支援産學研合作組建的技術平臺。對由企業主導創新的産學研合作項目、國內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落戶我省的重大合作項目、省內企業與國內外高校和科研機構共建的産學研聯合體,省相關科技計劃優先給予支援。

  (十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實施省及省以下政府科研項目形成的職務成果,自項目驗收之日起第一年內,鼓勵和支援項目承擔單位實施轉化;第二年開始,對未實施轉化的項目,由下達部門責成項目承擔單位將該成果交省內技術産權交易機構掛牌轉讓。

  (十二)以股權投入方式進行成果轉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於該成果所佔股份20%的股權;以技術轉讓方式將成果提供給他人轉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於轉讓所得的稅後凈收入20%的收益;自行實施轉化或以合作方式實施轉化的,在項目盈利後3-5年內,每年可從實施該項成果的稅後凈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獎勵成果完成人。

  (十三)“十一五”期間,省財政繼續安排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不斷完善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引入風險投資機制,多渠道投入支援科技成果轉化。各地應在財政預算內安排一定數額的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

  (十四)經批准的轉制科研機構,從轉制之日起或註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産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5年期滿後,經審定可再延長2年。

  三、鼓勵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十五)凡由國家有關部門和省核準或使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中確需引進的重大技術裝備,由項目業主聯合製造企業制定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作為工程項目審批和核準的重要內容,經審批(核準)後實施。將通過消化吸收是否形成自主創新能力,列為對引進項目驗收評估的重要內容。

  (十六)將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的先進裝備和産品納入政府優先採購範圍。建立由項目業主、裝備製造企業和保險公司風險共擔、利益共用的重大裝備保險機制,引導項目業主和裝備製造企業對國産首臺(套)重大裝備投保。承擔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再創新項目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産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七)對重大裝備引進以及屬於省重點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由省有關部門整合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以及産業研究發展專項資金等政府計劃資金,給予重點支援。

  (十八)鼓勵和支援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的組織和個人在我省設立研發機構。凡設在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並經省有關部門確認屬於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期滿後,屬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按10%徵收企業所得稅。

  經依法審批設立的外商及港澳臺商研發機構,其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經省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認定,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暫免營業稅;上述機構向國外境外購買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可向有權國稅部門申請減徵、免征企業所得稅。

  鼓勵科技型企業在海外設立研發機構,政府給予資金扶持。

  四、鼓勵和支援科技創業

  (十九)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應建立適應不同性質科技工作的人才評價辦法。凡面向市場的應用性研究和試驗開發等創新活動,以獲得自主智慧財産權及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為評價重點。

  (二十)制定和規範科技人才兼職辦法,引導和規範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科技人員到企業兼職。積極探索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人才在職和離崗創新創業的辦法。

  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從事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等活動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高等學校與企業聯合且由企業出資的橫向科研課題的節余經費,允許用於由該項科技成果轉化而興辦的科技企業註冊資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該註冊資本金對應股權的80%,學校享有20%。

  (二十一)允許在校大學生休學創辦科技型企業或進行科技仲介服務,經所在學校批准,其學習年限可延長3至4年;其所創辦的科技型企業或科技仲介服務機構,經稅務部門審查批准,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業務取得的收入,技術交易合同經登記後,可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十二)科技人員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資額應達到認繳額的10%,且不低於人民幣3萬元;申請設立非公司制企業條件尚不完全具備、但一年內能夠予以完善的籌辦企業,可由當地工商部門先行核發營業執照,實行預備期企業管理。

  (二十三)科技人員離開原單位從事科技創業的,其檔案由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代行管理,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免收人事檔案代理服務管理費用,其管理成本由各級財政列入預算。探索有條件企業自行管理的辦法。

  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經批准整體或部分成建制脫離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進入企業或直接創辦企業的,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商財政、科技、人事部門審批,可按轉制事業單位養老金保險有關政策執行。

  五、積極發展各類創業投資

  (二十四)支援保險公司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允許證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業風險投資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二十五)充分發揮省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作用,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引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處於種子期和起步期的創業企業。有條件的市縣、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可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資金。

  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可以採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夥的組織形式。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註冊資本可按出資人的約定分期到位,按國家規定運用全額資本金進行投資。

  (二十六)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餘額超過凈資産的50%,且其他投資的資金餘額未超過凈資産30%的,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七)省、市、縣建立創業風險投資風險補償機制,允許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按不高於總收益1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

  (二十八)支援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主機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允許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具備條件的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入證券公司代辦系統進行股份轉讓。支援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發行公司債券。

  通過財政支援等方式,扶持發展全省統一的區域性産權交易市場,拓寬創業風險投資退出渠道。允許和鼓勵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産業投資資金和其他公司及個人參與並購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的初創公司,支援創業風險投資企業進行股權回購。

  鼓勵我省創業風險投資公司通過在境外直接設立或採用股權置換、收購等方式舉辦特殊目的公司從事返程投資。鼓勵我省有實力的企業通過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進行海外融資。

  六、加大科技投入

  (二十九)各級政府把財政科技投入作為預算保障的重點,年初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體現法定增長的要求。保證科技經費增長幅度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逐步提高財政性科技投入佔地區生産總值的比例。省、市、縣每年新增財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分別不低於6%、3%、2%。強化企業科技投入主體地位,逐步提高全社會研發投入佔地區生産總值的比重。

  (三十)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獲得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和高技術産業發展專項等國家科技創新項目立項、並能有效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項目,按一定比例給予匹配支援。各市對國家和省立項的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給予相應的匹配支援。

  (三十一)優化財政科技投入結構,財政科技投入重點支援應用基礎研究、社會公益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關鍵共性技術攻關以及科技基礎條件建設和科學技術普及。發揮財政資金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引導作用,加強面向企業的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整合現有各類科技專項資金,統籌使用,形成合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改革和完善科研經費管理,建立嚴格規範的監管制度。建立財政科技經費績效評價體系,明確設立政府科技計劃和應用型科技項目的績效目標,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三十二)鼓勵社會資金捐贈創新活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捐贈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校的研究開發經費,按規定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七、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採購

  (三十三)建立財政性資金採購自主創新産品制度。由科技部門會同綜合經濟部門按照公開、公正的程式對自主創新産品進行認定,並向全社會公告。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獲得認定的自主創新産品範圍內,確定政府採購目錄。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採購的,必須優先購買列入目錄的産品。

  省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重大裝備和産品的項目,有關部門應將承諾採購自主創新産品作為申報立項的條件,並明確採購自主創新産品的具體要求。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中,國産設備採購比例一般不得低於總價值的60%。

  (三十四)建立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首購和訂購制度。省內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産或開發的試製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産品,且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較大市場潛力並需要重點扶持的,經認定,政府進行首購,由採購單位直接購買或政府出資購買。省內企業研發和生産的一類新藥和二類中藥,優先進入醫保目錄。政府對於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産品或技術,應當通過政府採購招標方式,面向社會確定研發機構,簽訂政府訂購合同,並建立相應的考核驗收和研究開發成果推廣機制。

  (三十五)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政府定價的自主創新産品價格由生産經營企業自主確定。以價格為主的招標項目評標,在滿足採購需求的條件下,優先採購自主創新産品。其中,自主創新産品價格高於一般産品的,要根據科技含量和市場競爭程度等因素,給予一定幅度的價格扣除;自主創新産品企業報價不高於排序第一的一般産品企業報價一定比例的,將優先獲得採購合同。以綜合評標為主的招標項目,要增加自主創新評分因素併合理設置分值比重。

  經認定的自主創新技術含量高、技術規格和價格難以確定的服務項目採購,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後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將採購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

  八、支援創新創業載體與平臺建設

  (三十六)依法設立的高新園區要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實行統一管理,符合規劃的高新技術産業建設項目用地,應及時辦理用地手續,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高新園區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方式、按不低於50%的比例返還園區,優先用於土地開發和整理。耕地佔補可在園區所在市域範圍內平衡,所在市域不能平衡的,在全省範圍內調劑解決。

  對省內重點科技創新載體以及重大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建設用地,予以重點保障並優先安排,其中科技創新載體項目用地實行工業項目用地供地方式。

  (三十七)國家及省認定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軟體園、留學生創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大學科技園、江蘇軟體園內在孵企業經認定為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的,可參照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對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國家科技興貿出口創新基地的各類出口基地給予扶持。

  (三十八)省重點實驗室、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科技基礎設施,以及提供公共技術服務的省企業技術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經評估為優秀和良好的,省財政給予運作經費補貼或獎勵。

  (三十九)科技仲介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技術交易合同經登記後,可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科技仲介機構為完成特定服務項目,聘請屬於海外留學人員和國內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所支付的諮詢費、勞務費可直接進入成本。

  (四十)對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進行整合,增強公益性研究與公共服務能力。

  九、加強智慧財産權創造與保護

  (四十一)各級財政設立專利申請專項補助資金,對本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獲得受理的重大發明專利以及向國外申請專利所需申請費、實審費給予全額補貼。省財政承擔50%,其餘由市縣財政承擔。

  (四十二)設立專項資金支援重要技術標準的研究;鼓勵省內企事業單位制定或參與制定國際標準,支援國外先進標準向國內標準的轉化;引導産學研聯合研製技術標準,促使標準與科研、開發、設計、製造相結合。對通過cmm及cmmi三級以上認證的軟體企業,省軟體與整合電路産業專項資金給予獎勵。

  (四十三)加強社會化智慧財産權服務,社會化智慧財産權仲介服務機構從事智慧財産權許可證貿易代收代繳的各類國家規費,可在計算營業稅基數時予以扣除。

  (四十四)建立健全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加大執法力度,營造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産權的法治環境。實施智慧財産權訴訟法律援助,對涉外訴訟、困難企業訴訟以及個人專利訴訟,由財政給予訴訟或行政處理費用補助。

  對國家重大科技創新項目以及省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等,建立智慧財産權審查論證制度,將自主智慧財産權産出的數量、品質、實施效益和智慧財産權管理制度建設狀況,納入項目評價指標體系,並進行專項監督、管理和保護。

  企業或品牌被外商收購時,其所承擔的由財政資助的科技項目所形成的智慧財産權及其無形資産,經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後,由收購方按評估價全額返還項目下達單位。

  十、加強創新創業人才隊伍建設

  (四十五)用好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專項資金,加快培養和引進我省前沿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産業化急需的高水準創新創業人才及優秀企業家。

  (四十六)積極吸引海內外優秀人才。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我省工作不受用人單位編制、工資總額和出國前戶籍所在地限制。企業和研發機構聘用的外籍專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其工作許可、在華永久居留的條件可適當放寬,在居留證件有效期內可辦理多次入境有效簽證。

  對引進的海外優秀人才和國家級學科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在醫療保險、配偶就業、子女上學、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或資助,並提供一定的科研條件。用人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住房貨幣補貼、安家費、科研啟動經費等費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四十七)允許國有高新技術企業對技術骨幹和管理骨幹實施期權等激勵政策,探索建立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的具體辦法。

  (四十八)設立江蘇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對我省從事科技創新活動併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員進行獎勵,每年獎勵人數不超過2名,每名獎勵200萬元,其中50萬元獎勵個人,150萬元用於資助獲獎者主持的科研創新活動。獲獎者享受省級勞模待遇。

  (四十九)合理佈局並切實加強科普場館建設,提高科普??原創性科普作品。鼓勵經營性科普文化産業發展,放寬利用民間和海外資金髮展科普産業的準入限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建立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定期向公眾開放制度。

  (五十)省有關部門要依據本文件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各地要結合實際,依照法定許可權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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