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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2010.08.04)

時間:2011-12-15 14:36   來源:台灣網

  省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蘇政發〔2010〕9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精神,採取更加積極有效的政策措施,現就進一步促進我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

  (一)加快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市、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著力培育骨幹服務機構。制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星級認定辦法,促進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增強服務意識,拓展服務領域,提升服務能力,提高服務績效。通過資格認定、業務委託、業績獎勵等方式,引導和帶動專業服務機構加快發展。建立和完善財政補助機制,支援服務機構開展資訊、培訓、技術、創業、品質檢驗、企業管理等服務。到2012年,全省基本建立以公益性服務機構為主導、商業性服務機構為支撐的省、市、縣三級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體系。支援有條件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建設延伸到鄉鎮(街道)。

  (二)加快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建立和完善省、市、縣三級中小企業資訊網站,為中小企業搭建政策解讀、技術推廣、人才交流、業務培訓和市場行銷等重點資訊服務平臺。支援各類投資主體面向重點産業集群和優勢産業,建設一批産品設計、研發、檢驗檢測、技術推廣、資訊諮詢、人才培訓等公共服務平臺。

  (三)幫助中小企業開拓市場。大力發展行業性電子商務平臺,引導和推動中小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活動。採取財政補助、降低展費標準等方式,支援中小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活動,支援舉辦一批依託重點産業集群的專業性品牌展會,支援建立各類中小企業産品技術展示中心。出臺貿易便利化措施,提高通關效率,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發揮各級、各部門駐海外機構的作用,積極提供國外市場資訊,為中小企業開展各類國際合作交流活動提供服務和幫助。鼓勵支援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開展並購等投資業務,收購技術和品牌,帶動産品和服務出口。

  二、多渠道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四)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省內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一級分行以及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都要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並在中小企業發達、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區增設機構網點。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支援民間資本以投資入股的方式,參與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合作)銀行,支援、規範發展小額貸款公司,鼓勵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

  (五)加強和改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援。完善中小企業授信制度,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實施差異化監管,逐步提高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的規模和比重。完善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機制,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擴大貸款抵押物範圍,積極推廣動産、應收賬款、倉單、股權、政府採購中標合同和智慧財産權質押等方式,緩解中小企業貸款抵質押不足的矛盾。要將中小企業貸款執行情況納入各金融機構執行信貸政策的評估內容,對小企業貸款單獨管理、單獨考核。各商業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貸款餘額增長率,應達到各項貸款的平均增長水準。鼓勵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金融機構發放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補助,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損失給予適度風險補償。省級財政對各銀行類金融機構年度新增小企業貸款給予5‰的風險補償。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積極支援銀行類金融機構及小額貸款公司,認真執行財政部有關中小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政策規定,對符合呆賬核銷條件的中小企業貸款及時予以核銷。

  (六)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支援中小企業上市融資,全力推動中小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並加快上市進程,實現中小企業多渠道成功上市。有條件的市、縣(市)對上市成功的中小企業給予一定獎勵。涉及資産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過戶發生的費用,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減免。大力發展創業投資、股權投資和融資租賃企業。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或産業發展基金,引導社會資金設立主要支援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鼓勵和幫助中小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集合債券、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及信託産品等形式直接融資,開展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試點工作。培育和規範發展産權交易市場,為中小企業産權、股權交易和創投資金退出提供服務。

  (七)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設立政府出資、企業聯合組建的多層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並逐步擴充資本金。鼓勵支援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投資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制訂並不斷完善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和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信用評級辦法,促進擔保機構規範、有序發展。完善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激勵和風險補償辦法,對按低於國家規定標準收取擔保費以及按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的擔保機構給予適當補助,對增加資本金的擔保機構給予獎勵。以省再擔保公司為龍頭,建立市、縣擔保公司共同參與的全省再擔保網路體系,加強銀保合作,完善再擔保機制,逐步擴大中小企業再擔保規模。鼓勵支援有條件的市、縣(市)建立相應資金,為中小企業按時還貸、續貸提供資金支援。落實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準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稅前扣除的政策。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金融、工商等部門要為中小企業和擔保機構開展抵押物及出質的登記、確權、轉讓等提供優質服務。

  三、促進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八)支援中小企業增強自主研發能力和推進高新技術産業化。支援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開發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研製新産品。鼓勵中小企業建立和實施標準體系,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提高産品品質。實施中小企業智慧財産權戰略,支援中小企業創立企業品牌,維護商標信譽,通過科技創新與開發形成自主智慧財産權。對中小企業國內外發明專利申請費,省級專利資助資金按規定予以補助。

  (九)支援中小企業加快産業優化升級。扶持中小企業大力發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術和新醫藥、節能環保、軟體及服務外包、物聯網等六大新興産業。制訂和實施人才引進計劃,引導高端技術人才向六大新興産業集聚。引導支援中小企業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産業。鼓勵支援中小企業發展科技研發、工業設計、技術諮詢、資訊服務、現代物流等生産性服務業。支援中小企業在軟體開發、服務外包、網路動漫、廣告創意、電子商務等新興領域拓展業務。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綜合運用法律、金融、環保、土地、産業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業領域的落後技術、工藝、設備和産品,防止落後産能異地轉移。

  (十)支援中小企業做大做強。在新興産業、支柱産業和優勢傳統産業中,培育一批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有一定規模、市場前景好的高成長型中小企業,集中財政、金融、科技、土地等資源,支援其做大做強。市、縣(市)要根據區域産業特色,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行業骨幹中小企業予以重點扶持。

  (十一)支援中小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按照省重點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支援中小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技術改造,支援重點節能減排技術和高效節能環保産品、設備在中小企業推廣應用。

  (十二)構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支撐體系。加快培育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心、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地,引導和服務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加強産學研聯合,支援建設省中小企業國內技術轉移平臺、國際技術轉移平臺和科技成果對接平臺,促進科技成果向中小企業轉化。支援設立中小企業海外技術合作中心,幫助中小企業跨國配置科技資源。省級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心享受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優惠政策,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臺和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地的技術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及附加。

  (十三)引導中小企業集聚發展。按照佈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鮮明、用地集約、生態環保的原則,培育一批省級中小企業産業集聚示範區。支援重點特色産業基地和産業集群實施品牌戰略,提高特色産業比重,壯大龍頭骨幹企業,延長産業鏈,提高專業化協作水準,形成一批特色鮮明、競爭力強的産業基地和産業集群。鼓勵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建立穩定的供應、生産、銷售等協作關係。

  四、提高中小企業經營管理水準

  (十四)引導和支援中小企業加強管理。按照科學、規範、精細、效能的要求,指導幫助中小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支援中小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創新。引導中小企業提高産品品質水準,建立健全品質管理體系。支援中小企業取得品質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産品認證等國際標準認證。督促中小企業苦練內功、降本增效,嚴格遵守安全、環保、品質、衛生、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誠實守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

  (十五)加強對中小企業各類人員的培訓。加大財政資金對中小企業培訓工作的支援力度,促進行業協會(商會)、中小企業培訓機構開展政策法規、企業管理、市場行銷、專業技能、客戶服務等各類培訓。用3年時間,對規模以上中小企業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輪訓。

  (十六)加快推進中小企業資訊化。引導中小企業利用資訊技術提高研發、管理、製造和服務水準,提高市場行銷和售後服務能力。鼓勵資訊技術企業開發和搭建行業應用平臺,為中小企業資訊化提供軟硬體工具、項目外包、工業設計等社會化服務。各級財政的技術進步專項資金應安排一定比例支援中小企業資訊化建設。

  五、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十七)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逐步增加省級中小科技型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的規模。重點支援中小企業發展新興産業、開展技術創新,改善集聚發展、規模發展和轉型升級的公共服務環境。省級財政用於扶持企業發展的其他資金,應逐步提高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比例。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相應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逐步增加資金規模。

  (十八)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1.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從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後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企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中小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申請。

  4.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産由於技術進步原因需加速折舊的,可按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稅務機關應及時指導企業辦理事前備案手續。

  5.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所需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

  6.全面落實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和資源綜合利用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中小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按規定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對企業購置用於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7.中小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

  (十九)統籌解決中小企業用地需求。要按照産業結構調整和淘汰落後産能的要求,通過改造利用閒置場地、建設多層標準廠房等方式,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盤活存量土地。各級人民政府在制訂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要統籌考慮中小企業投資項目用地需求,對特色産業基地、産業集群(集聚區、工業園區)、小企業創業基地以及高成長中小企業投資項目的多層標準廠房建設要優先供地。對符合條件並納入省重點培育高成長中小企業的高新技術産業、現代服務業、新興産業和高端製造業等重大項目優先供地。

  (二十)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支援力度,穩定和增加就業崗位。對中小企業吸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補貼。重點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中小企業可與職工就工資、工時、勞動定額進行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合同。簡化審批程式,對符合條件的,可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

  (二十一)加大政府採購支援中小企業的力度。制定政府採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辦法,提高採購中小企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重點支援中小企業開發的自主創新産品。進一步提高政府採購資訊發佈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外包制度,為中小企業創造更多參與機會。推動中小企業政府採購信用擔保融資工作。

  六、強化對中小企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省人民政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中小企業局)。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

  (二十三)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指導。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各級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賦予的工作職責,加強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督促發展中小企業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落實有關政策。建立全省中小企業工作激勵機制,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成效顯著的市、縣(市),省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二十四)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省統計局會同省中小企業局建立和完善對中小企業的分類統計、監測、分析及發佈制度,加強對規模以下企業的統計分析工作。省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開發佈發展規劃、産業政策、行業動態等資訊,逐步建立中小企業市場監測、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

  (二十五)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清理不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文件和規章制度,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並進一步減少、合併行政審批事項,實現審批內容、標準和程式的公開化、規範化。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部分行政事業收費項目的文件規定,切實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舉報電話,及時受理和處理中小企業反映的問題。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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