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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蘇臺交流合作的意見(2010)

時間:2011-12-15 14:22   來源:台灣網

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
關於進一步深化蘇臺交流合作的意見
蘇發[2010]15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共兩黨領導人達成的“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鞏固和發展“臺灣江蘇周”活動取得的積極成果,更大力度推動江蘇和臺灣地區各領域交流合作,促進兩岸大交流、大合作、大發展,特製定如下意見。

  一、擴大貿易合作

  1、支援臺灣商品擴大江蘇市場。鼓勵江蘇企業參加在臺灣舉辦的各類展會及貿易洽談活動,組織江蘇企業及有關機構赴臺採購各類産品,進一步擴大對臺農産品採購規模。支援更多的臺灣産品和在江蘇臺資企業進入內需銷售網路,擴大市場份額。支援在蘇臺資企業參與家電下鄉、以舊換新活動,鼓勵大型超市設立臺灣商品專櫃;凡符合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藥品規定條件的在蘇臺資企業醫藥品種,優先納入江蘇省基本醫療工傷保險藥品目錄遴先範圍;符合江蘇省自主創新産品政府首購條件的在蘇臺資企業産品,積極實行政府首購;在蘇臺資企業生産的已納入國家節能和環境標誌政府採購清單的産品,屬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産品範圍的,推行強制採購;不屬於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産品範圍的,實行優先採購。 

  2、支援臺資企業開展各類展銷活動。在蘇臺資企業參加境內外各類展會等展銷活動,分別給予不同程度的資助;參加省統一組織在國外舉辦的進出口商品展銷會,對其攤位、布展、展品運輸等費用給予80%以內的資助;參加深圳高交會、東盟博覽會等出口商品交易會的,對其攤位費用給予50%以內的資助;參加省政府名義主辦旨在促進外貿出口的展會,給予一定資助;為臺灣農産品參加江蘇農業國際合作洽談會提供免費攤位。
3、加強合作載體建設。推進海峽兩岸(昆山)商貿合作區建設,打造集臺灣商品集中採購、批發零售、展覽展示和商務辦公于一體的現代化服務貿易中心區。從2009年至2012年,以2008年為基數年,對海峽兩岸(昆山)商貿合作區內新增地方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省集中部分予以全額返還獎勵。加大對南京海峽兩岸科技工業園的扶持力度。進一步辦好中國(蘇州)電子資訊博覽會、南京臺灣名品交易會、海峽兩岸農産品交易會、蘇臺經貿合作洽談會等對臺經貿合作活動,在南京建立臺灣名品城,建設臺灣名品銷售市場。

  二、促進相互投資

  4、優化臺資企業發展環境。按照“同等優先”的原則,為臺資企業提供項目建設用地。凡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土地供應政策的項目,用地優先予以安排;符合點供條件的重大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由省實行點供。南京港、太倉港等港口臺資物流企業,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照稅收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定期給予減免優惠。改善對臺資企業的金融服務。支援貸款擔保機構為臺資企業貸款擔保,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依擔保費率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50%的標準收取擔保費的,按照每筆擔保業務的擔保額給予不高於2.5%的補助;對為微小臺資企業及涉農臺資企業提供的擔保業務適當提高擔保費補助標準。對臺資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保費由省級扶持20%,對新興市場的保費扶持比例提高到40%。

  5、鼓勵江蘇企業赴臺投資。加強與臺灣相關部門、專業諮詢機構的合作,通過舉辦“臺灣投資説明會”、組織江蘇企業赴臺考察等方式,共同搭建蘇資入島的促進和服務平臺。為赴臺投資的江蘇企業提供項目核準、稅務、金融、法律、用工等方面的專業諮詢服務。支援和鼓勵江蘇企業在臺設立設計研究機構、行銷網路、服務外包接單中心和客戶服務中心,建立商貿流通、餐飲、旅遊服務等企業的在臺分支機構和銷售門店。

  三、深化農業合作

  6、推進農業合作平臺建設。按照功能完善、政策優惠、設施配套、環境優美、管理高效、服務優質的要求,加快揚州、昆山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無錫錫山、南京江寧、南通江海、淮安淮陰、鹽城鹽都等地臺灣農民創業園,連雲港贛榆、徐州銅山、南通海安等蘇臺農業合作創業園建設,將園區建成現代農業孵化器和臺灣農民創業基地。

  7、加大農業技術交流合作力度。加強與臺灣農業高校、農業科研機構、農會、漁會等團體及相關專家學者、工商界人士的聯繫交流,重點開展蔬菜、水果、花卉、水産、畜牧、林産等方面的技術合作。鼓勵、支援引進臺灣農業研發機構、人才、農業優良品種和先進栽培技術,合作培育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農業新品種、新技術。大力引進推廣臺灣農産品加工、儲藏、保鮮、運銷、資訊等方面先進適用技術。

  四、加強科技研發合作

  8、促進兩地科技園區和創新載體的互動交流。鼓勵江蘇國家級、省級開發區與臺灣新竹科技園、臺北內湖科技園等一批臺灣著名科技園區開展交流合作,積極建設引領兩地科技創新和産業升級的高科技合作示範區。鼓勵省內科研院所、高校與昆山等臺資企業聚集地合作,成立生産力中心、創意中心等,搭建臺資中小企業轉型升級服務平臺。

  9、深化産業技術合作。推動兩地實體經濟間開展産業技術研發、聯合攻關和共同産業化活動。在江蘇的臺資企業、機構和單位開發的技術成果,可申請省科技進步獎。在江蘇註冊的臺資企業、研發機構申請全省各級科技專項資金,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申請程式和支援條件。對臺資企業與省內高校、科研機構聯合進行技術開發和産品創新、臺資在蘇設立研發機構與江蘇本土企業開發技術合作的,在相關科技計劃項目及專項資金上給予支援。定期組織兩地研發機構和技術轉移機構開展專題性技術洽談對接會活動,促進技術成果交易,逐步建立科技人才交流和培訓機制。

  五、構建金融合作體系

  10、推進蘇臺金融合作。鼓勵臺灣金融機構在江蘇設立大陸總部或區域總部性機構、法人機構,提供審批申報、工商稅務登記以及選址等服務便利。對新設立的銀行機構按到位註冊資本給予500-1000萬元的獎勵;購買自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給予5%的補貼。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5年內按年租金給予5%的補貼。鼓勵臺灣銀行在蘇北、蘇中地區開設分支機構,每設立一個縣(市)級以上分支機構的,省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補貼100萬元、60萬元。鼓勵和支援臺灣創業投資企業與江蘇創業投資企業開展合作和交流,共建專業化創投基金,開展高科技投資活動。

  六、廣泛開展教育文化衛生和旅遊交流

  11、推進教育交流。推動江蘇更多的學校與臺灣學校簽訂交流合作協議,每年資助互派300名大學生或研究生赴對方學校進行短期學習交流,鼓勵支援更多的省內高校與臺灣高校開展教師互訪、教師培訓、合作科研和學生互派項目,推動兩地高校學分和文憑互認,合作培養人才。設立臺灣學生江蘇省政府獎學金,在蘇就讀臺生獎勵資助面達到70%(含國家設立的臺灣學生獎學金資助部分),獎學金類別、等級及獎勵標準參照國家設立的臺灣學生獎學金政策執行。繼續支援和辦好華東臺商子女學校,解決好在蘇臺灣人士子女就學問題。

  12、加強文化、體育交流。充分發揮江蘇作為對臺文化交流基地的作用,多渠道開展蘇臺文化交流。舉辦各類藝術家交流活動。加大傳統文化、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交流合作力度,赴臺舉辦江蘇文化藝術展演活動。鼓勵並支援民間文化機構赴臺舉辦文化展演活動。深化蘇臺兩地文化産業合作,重點扶持具有江蘇特色的文化産品進入臺灣市場,吸引臺灣地區的文化創意人才來蘇創業。

  13、促進衛生合作。開設並完善臺胞在我省各地就醫綠色通道,努力為臺胞提供便捷、溫馨、優質的醫療服務。積極支援臺資在我省開設綜合性醫院、專科醫院和相關科研機構。對已開設臺資醫院在專科設置、大型醫療設備配置、人員引進和科研立項等方面享受我省社會力量辦醫院同等待遇。將符合條件的臺資醫療機構及時納入醫療保險定點。對臺灣地區醫師申請在我省開設診所的,可參照國家相關政策,在取得醫師資格後行醫5年以上的,可在我省開設診所。

  14、擴大兩地互遊。到2010年底,實現臺灣、江蘇兩地互遊10萬人次的目標。鼓勵、支援民間組織的自主式旅遊。舉辦“蘇臺同輝”旅遊系列活動,將蘇臺燈展辦成具有影響力的旅遊品牌項目。兩地在臺北和南京互設旅遊辦事處或代表處。支援臺灣旅遊業在江蘇成立獨資或合資旅行社,鼓勵臺資參與旅遊景區和賓館建設。

  七、全面提升“三通”保障服務水準

  15、加快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和蘇南碩放機場基礎設施建設。開工建設南京祿口機場二期工程,爭取兩岸航空公司增加南京至臺北航班。擴建蘇南碩放機場,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將無錫、鹽城、徐州等城市補充列入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通航的航點範圍城市,早日開通兩地直航航班。繼續增加國際、地區航線航班,進一步為臺資企業提供全球航空運輸服務。

  16、完善和提升港口服務功能。加快太倉港和連雲港港集裝箱碼頭建設,提高港口吞吐能力和貨物裝卸效率,努力增開更多航線、航班,強化通關便利措施,進一步提高直航船舶和貨物的通關效率,確保船舶航行安全、貨物進出通暢。加快太倉、連雲港保稅港區建設,推進區港聯動。加強蘇臺兩地港口和航運互利合作。對太倉港、連雲港港直航臺灣的集裝箱運輸,給予優惠政策支援,鼓勵和培育我省海運公司發展。對臺灣地區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我省取得的運輸收入和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對臺灣地區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我省享受大陸地區航運公司同等待遇。

  八、進一步完善就業創業和社會保障服務

  17、改善人才發展環境。對符合條件的臺灣高層次人才,優先納入“江蘇省萬名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享受相應待遇。重點在人才創業資助、項目申報、收入分配、獎勵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凡引進的臺灣高層次人才,優先推薦申報各級、各地的科技(人才)資助項目;引進人才創辦企業,適當放寬對註冊資金的要求,並按照相關政策享受稅收優惠。支援臺灣高層次人才通過專利轉讓、技術入股等形式,加快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職務發明成果轉讓後的收益分成,經與單位協商同意,可按高於國家規定的比例獲得獎勵。引進臺灣高層次人才的報酬與本人能力、業績、貢獻掛鉤,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並從優確定。以本人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産參股的,經投資各方約定,適當提高技術入股比例。

  18、積極幫助就業扶持創業。對在我省高校畢業的臺灣地區學生,視同境內高校畢業生,提供相應的公共就業服務。採取特聘方法,從今年起省屬教育、衛生事業單位留出一定名額,設置特設崗位,面向在我省醫學院畢業的臺灣地區學生單獨命題、單獨考試,擇優錄用,納入單位同類人員統一管理,享受在編同崗人員同等待遇。各市衛生事業單位,相應留出一定名額,設置特設崗位,專門用於招聘我省醫學院校畢業的臺灣地區學生。允許臺籍人員申請從事零售業和餐飲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工商登記時非主要條件欠缺,但承諾在一定時間內完善相關事項的初次創業者,工商部門給予指導,並提供便利。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式和合作約定的情況下,允許臺資或個體工商戶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經營場所;允許臺籍人員將自己購買的或租借的住宅用房在辦理相關手續後,作為經營場所;允許能有效劃分的同一地址登記為多家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住所(經營場所)。對臺資企業招用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照其為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對單位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貼,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個人負擔。

  19、切實提高社會保障服務水準。在我省就讀的臺灣地區學生,可參加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同等待遇。在江蘇境內工作的臺籍職工,可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待遇。加強對臺資企業用工的指導服務,通過有針對性地走訪聯繫、法律宣傳等方式,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營造和諧勞動用工環境。
九、建立健全規範交流合作機制

  20、創新和規範交流合作機制。努力打造蘇臺兩地高層次交流平臺,加強兩地間區域對區域、行業對行業、社團對社團的交流合作,加快形成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制度化的蘇臺交流合作新機制。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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