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省政府關於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的政策意見(2011.11.03)

時間:2011-12-15 14:28   來源:台灣網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中小企業在促進經濟增長、擴大社會就業、推動科技創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為了幫助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解決當前融資難、稅費負擔偏重等實際困難和問題,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重點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援。綜合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等貨幣信貸政策工具,支援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別是小金融機構增加對小微型企業的信貸投放。商業銀行重點加大對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援力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準。

  二、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嚴格控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對符合産業政策的中小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過30%,並不得與企業存款掛鉤,不得強制貸款企業購買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産品,不得強制符合貨款條件的企業再到相關擔保機構辦理擔保,不得變相收取企業手續費和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

  三、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逐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發行規模,並鼓勵擔保機構介入發行工作,積極穩妥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等融資工具。進一步推動交易所市場和場外市場建設,改善小型微型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環境,探索建立科技産權交易中心。推動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在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融資。積極發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

  四、細化對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對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5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在計算存貸比時可不納入考核範圍。允許商業銀行將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計算風險權重,降低資本佔用。適當提高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推動資金加速週轉。組織小型微型企業加快手持商業票據流轉,騰出部分信貸規模,優先用於商業票據貼先和應收賬款保理。通過政府引導和社會參與,成立省票據流通機構,促進企業手持商業票據加快流轉。

  六、加強貸款監管和資金鏈風險排查。加強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投向和最終用戶監測,確保用於企業正常生産經營。對資産負債率超過75%的企業,進行資金鏈排查,防範和處置風險。

  七、促進基層社區化小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對小型微型企業貨款餘額和客戶數量超過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放寬機構準入限制,允許其批量籌建同城支行和專營機構網點。強化地方性金融機構重點服務小型微型企業、社區、居民和“三農”的市場定位,在審慎監管的基礎上,促進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組建工作,引導中小金融機構向轄內縣域和鄉鎮地區延伸服務網點。引導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現有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中設立專門的科技金融服務部門或團隊,加強對科技型小型微型企業的金融服務。加快發展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加快科技小貸公司試點進度,鼓勵農村小貸公司、科技小貸  公司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支援力度。

  八、在規範管理、防範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研究出臺加強民間融資管理的指導意見,引導民間資本投入實體經濟,實現陽光化、規範化發展。將各類經營費率、業務手續費等嚴格控制在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以內,有效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嚴格監管,禁止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

  九、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力度。對從事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業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進一步擴大優惠政策適用範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並延長至2015年。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省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臺,經批准可納入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範圍。

  十、支援金融機構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金融服務。對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合同3年內免征印花稅。金融企業對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發生的損失,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後,在稅前扣除;2013年底前,金融企業對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所計提的專項準備金,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比例在稅前扣除。中小企業因貨款、貨物無法收回等所造成的資産損失,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在稅前扣除。

  十一、減輕生産經營者個人稅收負擔。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認真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嚴格按照新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表,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計徵個人所得稅;將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徵率從2.5%下調至1.5%;將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比率,從不低於工程價款的1%下調至不低於工程價款的8‰。

  十二、優先辦理中小出口企業退稅。在加強監管的基礎上,對中小出口企業按月優先辦理退稅。中小出口企業凡退稅資料齊全的,實行當月申報當月審核退稅。同時,加強培訓輔導,幫助企業提高退稅申報品質和速度。

  十三、加大省級專項資金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適當增加省級中小科技型企業、省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規模,加大與國家專項資金的配套對接力度,科學運用間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業。進一步清理取消和減免部分涉企收費。國家、省支援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作為不計稅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十四、支援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省財政安排10億元,設立省級戰略性新興産業專項引導資金,與國家引導資金配套,支援我省戰略性新興産業領域企業特別是成長性強的中小企業,儘快形成規模和技術優勢,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十五、加快擔保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省、市、縣三級擔保網路服務體系,省財政安排2億元充實省再擔保公司註冊資本。

  十六、推動省級新興産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與有關市、縣和省級機構加強合作,促進創業投資企業加強對新興産業領域中小企業的支援。

  十七、對出口企業信用保險給予補助。省財政繼續安排專項資金,對參加進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給予保費補助,扶持我省企業擴大出口業務規模,降低進出口交易的資金風險。

  十八、實行社會保險緩繳政策。在確保社保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現缺口、保持正常運作的前提下,對符合轉型升級要求的中小企業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通過提供資産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繳費擔保,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徵求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後予以批准,可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1年,緩繳期不得超過6個月。緩繳期滿後,繳費單位按有關規定及時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利息。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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