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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2004.05.15)

時間:2011-12-15 16:45   來源:台灣網

  關於印發《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蘇科計[2004]216號

各省轄市科技局、財政局: 

  依據《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省科技廳、財政廳制定了《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財政廳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管理,促進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提高成果轉化資金的使用效率,依據《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遵循“誠實申請、公開受理、公正立項、擇優支援、科學管理、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依據《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確定的支援範圍與對象,省科技廳會同財政廳編制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年度項目指南,並提出項目申報要求。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四條  申報單位按成果轉化資金的項目指南及申報要求,編制項目建議書,提供相應的申報材料,逐級報省轄市科技局;經省轄市科技局、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簽署推薦意見後,由省轄市科技局統一報省科技廳。在寧的省直和中央部屬單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 

  第五條  一個申報單位在同一年度內只能申請一項成果轉化資金項目,並根據項目的不同情況,申請相應的支援方式。申報成果轉化資金項目應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一)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建議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企業與技術依託方的合作協議; 

  (四)企業上兩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産負債表、損益表及報表附注(複印件)等; 

  (五)可以説明項目技術狀況的證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查新報告、檢測報告、專利證書或其他技術權益證明等。 

  已進入可行性論證的項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附件材料。 

  條六條  申報單位及推薦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確保提供的材料真實可靠。如弄虛作假,一經查明,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七條  省科技廳採取公開方式常年受理項目申報,並建立項目管理資訊系統。 

  第三章  立項審批

  第八條  省科技廳依據申報的條件與要求,對項目申報的主體及申報材料的具體內容進行形式審查。 

  第九條  省科技廳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諮詢。 

  第十條  省科技廳根據專家的諮詢意見,按照成熟一項論證一項的原則,通知相關單位編製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一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省轄市科技局、財政局審核並出具地方匹配資金承諾證明後,由省轄市科技局報省科技廳。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進行實地考察,並逐一進行可行性論證。 

  第十三條  在專家諮詢和可行性論證中,嚴格執行專家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以及《江蘇省科技計劃項目評估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辦法》(蘇科監[2003]01號文)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對通過可行性論證的項目,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提出立項及經費安排建議,報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協調小組審定。 

  第十五條  經審定的項目,採取適當形式予以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科技廳、財政廳下達立項批復,並簽訂項目合同。項目經費由省財政廳根據項目合同,直接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四章  實施管理與驗收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會財政廳對項目的實施進行跟蹤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審核項目年度經費預算,提出核撥項目經費建議,審查項目經費決算; 

  (二)組織項目中期檢查和結題驗收; 

  (三)聘請專家或委託仲介機構作為項目監理,對重大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 

  (四)向成果轉化資金管理協調小組報告重大項目總體進展情況,提出相關的建議。 

  第十七條  省轄市科技局、財政局受省科技廳、財政廳的委託,承擔項目的組織實施管理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項目合同約定支付的配套經費; 

  (二)定期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年度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經費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協調項目的實施管理; 

  (三)及時報告重大項目進展及實施中需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合同書,切實完成項目的目標任務; 

  (二)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合同書的要求,落實自籌資金、設施條件及相關人員,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三)接受對項目的檢查和評估,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同時每半年報送項目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四)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並加強智慧財産權的保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中如有重大調整,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及時經省轄市科技局、財政局,向省科技廳、財政廳提出調整的申請。調整批復內容視同對合同內容的調整或補充,作為項目檢查驗收的依據。 

  第二十條  對檢查發現有問題的項目,省科技廳、財政廳將視情況採取緩撥、減撥、停撥後續資金或中止項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糾正。有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項目,將追回撥款,並追究有關方面責任。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完成項目合同預定的目標任務後,向省轄市科技局提出驗收申請。省轄市科技局依據項目合同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確已完成預定目標任務的,簽署同意進行驗收的意見後,由省轄市科技局報省科技廳。具體的驗收管理參照《江蘇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蘇科計[2002]431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會財政廳批復項目的驗收結果,並報成果轉化資金管理協調小組。 

  第五章  智慧財産權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産權管理制度,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産生的研究成果要及時申請智慧財産權保護,並給予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項目實施單位必須與有關人員簽訂技術秘密保護協議,防止項目的主要參與人員在科研任務尚未結束前要求調離、辭職,導致該項目所涉及的技術秘密泄漏。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強項目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對需要以技術秘密方式保護的研究成果,要按《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制定技術秘密的保護方案,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依法取得的智慧財産權,參照國家科技部《關於加強國家科技計劃智慧財産權管理工作的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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