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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中加強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與培養的暫行辦法》(2008.04.10)

時間:2011-12-15 16:41   來源:台灣網

  省科技廳印發

  《關於在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中加強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與培養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科計〔2008〕137號

各省轄市科技局,省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蘇發〔2006〕29號),積極營造有利於人才脫穎而出的創新環境,進一步加強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中的人才引進與培養工作,根據科技部《關於在重大項目實施中加強創新人才培養的暫行辦法》(國科發計字〔2007〕2號)精神和《江蘇省科技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我廳研究制定了《關於在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中加強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與培養的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在組織和實施各類科技計劃項目過程中遵照執行。

  附件:

  關於在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中加強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與

  培養的暫行辦法

 二○○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

  關於在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中加強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與培養的暫行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蘇發〔2006〕29號),進一步營造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的環境,統籌項目、人才和基地建設,根據科技部《關於在重大項目實施中加強創新人才培養的暫行辦法》(國科發計字〔2007〕2號)精神和《江蘇省科技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中的科技計劃項目是指由省、市、縣(區)各級政府科技部門立項支援的研究與發展、成果轉化與産業化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

  第二條  科技計劃項目在實施中應注重培養具有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的各類科技創新創業人才,重點支援具有世界前沿水準的戰略科學家、高級工程技術人才、學術帶頭人、中青年高級專家和科技型企業家等人才。

  第三條  省科技廳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制定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的總體規劃。根據相關計劃的定位和特點,對不同類型的科技人才分類指導,進行重點培養。基礎研究計劃項目和科技支撐計劃項目應重點培養戰略科學家、學術帶頭人以及創新團隊等;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等産業化和工程化項目應重點引進與培養産學研結合方面的創新人才、高級工程技術人才和科技型企業家。要積極引導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務平臺等創新基地採取切實有力措施加強人才引進與培養工作。

  第四條  對於産業化項目或有産業化前景的項目,優先考慮由具備條件的企業牽頭承擔,或由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承擔,促進企業創新人才的培養。

  第五條  優先支援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合理的研究團隊承擔項目研究,促進創新團隊的形成。研究團隊中,45歲以下(含45歲)青年研究人員所佔比例原則上不低於70%。

  第六條  優先支援不同學科、不同領域、不同機構的研究人員聯合承擔項目課題研究,培養跨學科、跨領域的複合型人才。 

  第七條  優先支援年齡45歲以下(含45歲)青年研究人員主持重大科技項目,促進青年高級專家的成長。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中,45歲以下(含45歲)青年研究人員所佔比例原則上不低於60%。

  第八條  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書和合同中必須包含創新人才培養計劃。創新人才培養計劃應包括創新人才培養的目標、具體實施方案等相關內容。

  第九條  在科技計劃項目的資助期內,項目主管部門和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要對獲資助項目的創新人才引進與培養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項目的驗收過程中,要把創新人才引進與培養列入考評指標。考評內容包括創新人才培養計劃的完成情況,實際引進與培養的創新人才數量和品質以及整個創新團隊的情況。

  第十條  要優先支援績效考評為優秀的科技計劃項目的負責人承擔新的項目;對成績顯著的創新團隊應以適當方式給予持續、穩定的滾動支援。

  第十一條  利用智慧財産權政策激勵人才創新。對於政府授予項目承擔單位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智慧財産權,成果完成人應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項目承擔單位在依法利用這些智慧財産權取得相關收益時,應明確規定相關智慧財産權的主要完成研究人員享有一定比例受益權。對於促進研究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産權進行轉化的項目人員,也應按貢獻享有一定比例的受益權。

  第十二條  計劃主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與科技計劃項目相關的創新創業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數據庫,包括創新人才的基本資料、專長領域、研究經歷、取得成果、信用記錄等資訊。通過數據庫建設加強創新人才的跟蹤服務和管理,為創新人才培養和創新團隊建設提供有效的資訊服務平臺。

  第十三條  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所管理科技計劃的定位與特點,將創新人才引進與培養的相關內容納入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和年度申報指南。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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