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2010.12.29)

時間:2010-12-29 15:43   來源:衛生部網站

  第三章  設置審批與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設置臺資獨資醫院,應當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二)項目建議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效的臺灣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五)法人註冊登記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和銀行資信證明;

  (六)項目選址報告、項目土地使用租賃證明、項目建築平面圖;

  (七)臺灣服務提供者能夠提供國際先進醫院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或具有國際領先水準醫學技術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並根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提出初審意見,連同醫院設置申請材料、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一併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及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意見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後報衛生部審批。報請審批,需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向衛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設置申請材料;

  (二)設置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准發佈實施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設置地設區的市級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關於擬設置臺資獨資醫院是否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審核意見;

  (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關於設置該臺資獨資醫院的審核意見,其中包括對擬設置醫院的名稱、地址、規模(床位、牙椅)和診療科目等的意見;

  (四) 法律、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衛生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第十四條  申請設置臺資獨資中醫醫院(含中西醫結合醫院和民族醫醫院)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要求,經所在地區的市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初審和所在地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後轉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五條  申請設置營利性臺資獨資醫院,申請人在獲得衛生部設置許可後,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申請申報材料及批准文件;

  (二)臺資獨資醫院章程;

  (三)臺資獨資醫院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人選名單;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 法律、法規和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商務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獲得批准設立的臺資獨資醫院,應當自收到商務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此證書依法到相關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申請設置非營利性臺資獨資醫院,申請人在獲得衛生部設置許可後,還應當通過商務部外商投資審批管理系統網站填寫《外商投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備案表》,到商務部辦理備案,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備案表“列印版(經簽章)”;

  (二)衛生部門的設置許可文件(複印件)。

  商務部備案並在《外商投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備案表》加蓋公章。

  第十七條  獲准設立的臺資獨資醫院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關於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所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八條  臺資獨資醫院的名稱由所在地地名、識別名和通用名依次組成,並符合醫療機構命名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經批准設置的臺資獨資醫院,應當在審批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有關登記手續;逾期未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核準後,撤銷該獨資醫院項目。

  第二十條  已設立的臺資獨資醫院變更名稱、地址、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投資總額和註冊資金的,應當按照本章規定的審批程式,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後,到原項目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已設立的臺資獨資醫院申請變更設置人和股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分別報衛生部和商務部批准。

  第二十二條 已設立的臺資獨資醫院終止運營,應當在終止運營90天前申請辦理登出手續。

編輯: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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